关于327名驾驶人驾驶证
停止使用的公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对以下327名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予以公告停止使用。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驾管大队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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