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将至,平安回家是最好的团圆,遵纪守法是最稳的归途。酒驾、醉驾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会给个人、家庭甚至是他人、单位带来不好的影响和伤害,更与党纪国法的要求背道而驰。
为帮助大家清晰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纠正常见认识误区,校纪委、监察专员办选取典型案例,推出本期警示教育专辑,希望全校师生员工以清醒恪守底线,用平安守护佳节。
定性标准要了解
酒驾醉驾的认定主要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具体标准如下:
酒驾认定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
醉驾认定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认识误区要提防
误区一:酒后挪车不算酒驾
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所以,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也属于酒驾。
案例:男子小区内酒后挪车被认定醉驾
2022年12月9日,湖南长沙市民张某和朋友吃饭饮酒后打车回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张某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在移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检验,张某体内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70.8毫克,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交警遂对张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9月,长沙交警对张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经调查后,给予了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误区二:“隔夜酒”驾车没问题
认定酒驾/醉驾,只看血液酒精含量,不看是否“隔夜”。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度因人而异,受体重、饮酒量、肝功能、是否空腹等影响,代谢时间可能长达10-24小时。哪怕前一晚喝酒,第二天早上自我感觉“清醒”,但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依然会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
案例:网约车司机隔夜醉驾犯危险驾驶罪
2023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华在家中饮用大约半斤白酒,次日睡醒后,5时30分即出门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8时许,孙某华驾驶载有乘客的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当日,孙某华在被查获前已在网约车平台完成2个订单。最终,被告人孙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误区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算酒驾
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无论是燃油驱动还是电驱动,都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上述车辆的,一旦达到酒驾标准,均按酒驾机动车进行处罚。
案例: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9月19日傍晚,韩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06.25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且韩某持有C1驾驶证,无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资格,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登记上牌。
最终,法院认为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韩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误区四:夜间没有交警偶尔一次没关系
夜间视线差、车速快、行人突然出现等因素,与酒精作用叠加,形成致命组合。没有交警的路段,往往也没有及时救援。而且,年底交警部门加大酒驾查处力度,不分时段、不分地点,所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夜间侥幸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1月29日晚,某市应急管理局原一级科员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该市河北西路与正气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朱某属于醉酒驾车。2024年3月,该市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4年3月,朱某受到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这些误区也要清楚
01
酒量大就不会酒驾❌
酒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法律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为酒后驾车,80毫克及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02
吃解酒药可以开车❌
一些醒酒药号称可短时间内有效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以应对酒驾检查。事实上,醒酒药并不能起到快速降低体内酒精含量的效果,只能缓解酒后症状,不能以此来躲避酒驾检查。
03
多喝水可以稀释酒精❌
一些人认为,喝酒后通过多喝水稀释的方式,可以通过酒驾检查。其实这些方法只能降低口腔内的酒精含量,而呼吸式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空气。此外,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短时间多喝水并不能降低酒精含量。
纪法后果要知道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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