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
及规范单位用空申请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及相关活动,维护航空安全、公共秩序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自即日起我市民航管理及监管部门全面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及规范单位用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
(一)登记备案对象
凡是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使用的无人机(包括但不限于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以及通过国家适航认证的自制、组装、改装和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的所有无人机),均需办理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时间
1.存量设备:指已购买的无人机设备,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2.新增设备:指新购买的无人机设备,自购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
(三)登记备案方式
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即UOM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按流程指引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后,微信搜索“邢襄空巡”小程序,进入平台首页认证登录,登录后在进入“人员备案”或“企业备案”提交相关信息,完成登记备案。
二、单位用空申请
通航企业、无人机作业单位使用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通过中部地区空域审核平台(“低空矩阵”微信小程序)进行单位注册、空域使用申请及飞行任务报备,管制空域及适飞空域范围可在注册“UOM平台”或“低空矩阵”微信小程序之后查询。
(一)单位注册
用空单位在“低空矩阵”微信小程序中填报单位基本信息、无人机持有情况、飞手信息等,完成注册。
(二)飞行报备
飞行活动前,需通过“低空矩阵”小程序报备飞行时间、地点、空域范围、高度、用途等信息,经系统确认后按照报备内容开展飞行。
(三)合规管理
用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无人机及飞手管理,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飞行活动符合空域管理法规、交通运输安全规定及本单位安全制度。
三、重要提示
公安机关及民航部门对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无人机持有者和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规范用空,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报备飞行活动,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对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邢台市公安局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8日
来源:局铁路民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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