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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胡耀丹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监管迎来关键节点。6月16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下称《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工作全部完成,并于6月17日至6月2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而言,该文件既为自动驾驶产品功能划出“红线”,又对主机厂包括生产、开发等在内的的安全体系能力作出规范。标准拟于2027年7月1日起实施,并设置1年过渡期: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在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安全要求》(报批稿)代替的是GB/T 44721—2024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与GB/T 44721—2024相比,除结构调整及编辑性改动外,更改了标准名称(明确安全要求),增加了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等。
其中,较为关键的是,其从法规层面首次清晰界定了L3与L4自动驾驶功能的技术“红线”。
《安全要求》(报批稿)增加了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或城市快速路的3级自动驾驶功能具体技术要求,和4级自动驾驶功能具体技术要求。这也意味着,其首次在法规层面系统性地回应了一个关键问题:L3和L4自动驾驶要真正上路,安全上到底需要满足哪些硬性国标?
在此之外,标准的另一大亮点是,其跳出了产品功能本身,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等一并纳入强制管理。其构建起一套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框架,完善了对企业的开发过程、试验能力和举证责任等能力考查。
产品功能“红线”与企业安全体系规范“双管齐下”,将为自动驾驶的大规模安全落地打牢基础。
01 L3、L4各自划定法规红线
在自动驾驶的分级体系中,L3与L4虽然同属高阶自动驾驶,但限定条件的不同,决定了法规着力点的根本差异。
《安全要求》(报批稿)规定,L3级自动驾驶为有设计运行范围限制且需要后援用户的自动驾驶功能。其引入了“后援用户”的概念,即系统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自主驾驶,但必须有一位用户随时准备响应系统请求接管车辆,安全逻辑的核心是“人机共驾”。
对于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或城市快速路的3级自动驾驶功能,《安全要求》(报批稿)在接管时间、系统退出条件和最小风险策略等维度,设定了具体的技术指标。
首先,接管时间是不可压缩的底线。《安全要求》(报批稿)规定,介入请求从发出到系统启动最小风险策略之间,至少预留10秒,以确保后援用户有充足的时间从非驾驶状态切换到驾驶状态。
同时,《安全要求》(报批稿)要求,请求发出后4秒内,提示方式必须升级,从声学信号,升级到增加持续或间歇的触觉提示。这一规定或将起到防止用户因注意力分散而错过提醒的作用。
虽然对接管时间做出规范,但并不意味着系统可以在满足接管时间的情况下,任意选择退出对车辆的控制,让用户接管。
《安全要求》(报批稿)指出,在四种情况下,ADS可能退出,而这四种情况均需要用户主动操作。除了这四种情况和安全档案中的其他安全退出控制策略,ADS不应退出。
附录B 《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或城市快速路的 3 级自动驾驶功能具体技术要求》
尤其是存在紧急碰撞风险的情况下,急迫的碰撞风险未消失、用户未退出ADS时,紧急避撞控制将始终运行。
《安全要求》(报批稿)要求,当存在急迫的碰撞风险时,ADS须执行紧急避撞控制。标准将“发出高于5 m/s²制动减速度指令”视为紧急避撞控制,为技术判定提供了量化依据。
文件进一步要求,除急迫的碰撞风险已消失或ADS被后援用户退出外,紧急避撞控制不应被终止。由于急迫的碰撞风险消失导致紧急避撞控制终止后,ADS仍保持激活状态。若因执行紧急避撞控制造成车辆静止,须开启危险警告信号。
附录B 《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或城市快速路的 3 级自动驾驶功能具体技术要求》
此外,《安全要求》(报批稿)对用户干预与系统控制的优先级,也建立了明确的界限。根据规定,用户转动方向盘或踩刹车,只要力度超过系统为防止误用而设计的“合理阈值”,用户输入的转向、制动控制应被执行。但在急迫的碰撞风险等情况下,ADS可能执行安全档案中的其他控制策略。用户若进行加速,不能导致ADS 违反文件的其他安全要求。
附录B 《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或城市快速路的 3 级自动驾驶功能具体技术要求》
最小风险策略则是最后的安全兜底。在用户始终未接管的情况下,系统须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将车辆移至道路边侧安全静止,或至少要让车辆在本车道内静止。
L4级自动驾驶为有设计运行范围限制,且不需要后援用户的自动驾驶功能。这也意味着,系统须对运行全程的安全负责。与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或城市快速路的3级自动驾驶功能相比,4 级自动驾驶功能具体技术要求明显更高。
比如,《安全要求》(报批稿)指出,车辆要具备采取合理控制策略应对道路因施工、交通管制等情况发生临时变更的能力。而对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或城市快速路的3级自动驾驶功能并不存在这一强制规范。
同时,L4功能并不“配备”后援用户,而是引入了“远程协助”。当ADS(自动驾驶系统)处于激活状态且遇到难以处置的情况时,ADS接收由远程方式发送的协助信息,以继续完成行程。同时,《安全要求》(报批稿)指出,ADS 不应依赖远程协助执行动态驾驶任务。
但最大的权利、责任仍然在ADS本身。
《安全要求》(报批稿)要求,在远程协助介入时,ADS应独立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且不对车内用户和ORU 造成不合理的安全风险。而当远程平台服务器故障时,ADS有安全策略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安全要求》(报批稿)还还防范了L4级别车辆“趴窝”风险。其规定,当通信状态不符合需求导致 ADS 触发远程协助失败时, ADS 应执行合理的控制策略(例如,执行最小风险策略等),最小化对车内用户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风险。
在紧急避撞控制上,L4功能的规范与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或城市快速路的L3功能几乎一致。但在退出机制上,L4功能更加严苛。
《安全要求》(报批稿)规定,针对允许行驶中退出至人工驾驶的自动驾驶功能,非静止状态下,除了用户接管、切换至L3功能、切换至自动泊车功能这三种情况之外,4级自动驾驶功能不应退出。
附录C 4 级自动驾驶功能具体技术要求
针对不允许行驶中退出至人工驾驶的自动驾驶功能,除安全切换至 4 级自动泊车功能外,若车辆未处于静止状态,4 级自动驾驶功能(非自动泊车功能)不应退出。
02 企业安全能力同步立规
在车辆具体安全功能之外,《安全要求》(报批稿)还有一大亮点,那就是对主机厂的安全能力做出规范。其核心思路是:在最终产品检测之外,还要考察企业的开发过程、试验能力和举证责任等能力。
《安全要求》(报批稿)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安全保障要求”体系,这包括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设计与开发管理等多个方面。
其中,企业需要定义关键绩效指标来衡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定期开展独立内审和外部检验……这一体系框架,将安全管理从“项目级”提升到“组织级”,要求企业具备制度化的安全治理能力。
安全档案是举证的重中之重。《安全要求》(报批稿)要求,车辆制造商在安全档案中应提供系统描述,包括ADS 的配置和运行特性、自动驾驶功能的退出条件等功能描述。此外,安全档案还须涵盖危害分析与风险评估、接受准则与确认目标等。
同时,安全档案还要涵盖一系列声明,通过“声明—论据—证据”三级逻辑,证明ADS 不会造成不合理的风险,符合文件的各类要求。
《安全要求》(报批稿)规定,检验人员要对车辆制造商提供的安全档案进行检验,并进行确认性试验,根据安全档案使用多种试验方法确认自动驾驶功能的表现。
综合来看,这份标准标志着国内L3、L4自动驾驶将进入“有标可依、有据可查”的合规管理新阶段。
从接管窗口到退出机制,从安全管理体系到安全档案,一系列量化指标和制度安排将推动行业从技术竞赛转向安全竞赛。对于消费者而言,未来上路的高阶自动驾驶汽车,将有一套完整的国标兜底保障,而非企业单方面的功能宣传。L3、L4自动驾驶时代,将加速向着大规模落地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