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方向盘不再握住你的手里,交通事故的责任,又该由谁来扛?2026年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这部施行二十余年的基础性法律,迎来了最大规模的一次全面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其中设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写出: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这句看似朴素的规定,恰恰触碰到了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命题——当机器开始“开车”,法律上“驾驶人”的身份与责任该如何重新定义。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3年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仅在2007年、2011年和2021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二十年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从不足一亿跃升至数亿辆,共享出行、新能源汽车、自动驾驶等技术浪潮迭起,原本“一人一车内握方向盘”的图景早已被打破。面对上路车辆智能化程度日益提高的现实,沿用二十年前的责任框架,无疑会出现制度空白。此次修订草案以“专章”方式回应技术发展,正是立法对现实演进的一次正面接招。
从法律层面审视,草案最具突破意义之处,在于首次在法律文本层面厘清了“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边界,并据此分配责任主体。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而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以及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仍按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这一规则的精髓在于“功能状态”这一判断基准——责任并不天然归属于车企,也不天然归属于驾驶位上的自然人,而是取决于那一刻究竟是谁在真正“驾驶”。
这一方案,在民事侵权法和刑法的一般原理中,都堪称一次审慎而平衡的制度探索。在侵权法上,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归责原则,驾驶人因过错造成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而当系统处于激活状态、人的介入被削弱时,决定车辆行为的“意志”转嫁于生产设计层面,由掌握算法与安全认证能力的企业承担“接受处理”的责任,更符合风险控制原则——谁创造了风险,谁就更应当具备控制风险与承担责任的能力。当然,草案采用的是“接受处理”这一相对审慎的表述,并未直接等同于“承担全部事故赔偿责任”,这既承认了车企的责任入口,也为后续保险制度、产品责任细则和个案中的多因一果留下裁量空间,体现出立法在“激进”与“保守”之间的克制。
草案同时聚焦了诸多与普通民众朝夕相关的具体问题: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限制由每小时15公里调整至20公里,明确驾驶人不得逆向、超速、违反信号灯,也不得拨打接听手机、观看视频,并规定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针对“盲驾”“暴走团”、醉驾、僵尸车、超标车等长期困扰公共安全的乱象,草案也一一作出制度安排。不妨想见,一部与每个人每日出行都休戚相关的法律,其每一条款的微调,都在悄悄改变着数亿人的日常行为边界。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对电动自行车限速的调整。现行法律规定的道路行驶限速15公里,与产品最高设计时速25公里之间相差10公里,这种“法律允许的速度”与“车辆能达到的速度”之间的落差,历来是执法难点,也是交通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草案将路内行驶限速上调至20公里,同时严守产品设计25公里/小时的上限,并强化防篡改要求,实际上是在“顺应实际”与“守住安全”之间寻求一个更可执行、更符合生活的平衡点。它告诉我们,一部好的法律,不是把规则高高悬挂,而是让规则能够真正落地、为人所遵守。
从更宏观的社会意义看,此次修订折射出我国立法理念的深层转变:法律正在从“管理‘人’的驾驶行为”,逐步走向“规制‘机器’的驾驶系统”。前者着眼于个体的违规与约束,后者则追问系统的设计者、制造者与运营者应当承担怎样的公共安全义务。当以算法为“司机”的汽车驶上城市街道,传统的“人—车—路”关系被重构为“数据—算法—车—基础设施”的复杂网络,法律的责任分配框架也必须随之迭代。这种因技术而生的制度革新,不仅关乎车,更关乎路、关乎人、关乎我们如何在一个日益智能化的世界里继续安放“责任”二字。
当然,修订草案尚处于初次审议阶段,上述内容并非最终法律规范,其实际效力有待后续立法程序确认。但方向已经清晰:技术可以先行,监管必须跟上,而责任归属,永远是公共安全的第一道闸门。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无论是配置了智能驾驶辅助功能的车主,还是日常骑乘电动自行车通勤的上班族,理解这些规则变化,本质上是在理解自己作为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与边界。如果读者正面临与车辆事故、交通违法或责任认定相关的困扰,可先通过法界通的免费AI法律咨询初步梳理自身处境,在明晰权利后再决定是否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
一部道交法的修订,牵动的是千家万户的出行动线,也为处在技术浪潮中的每一个你我,划下了更清晰的红线与底线。
让法律帮助触手可及,正是这一进程里最温暖的注脚。
— 本文仅供普法,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