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引导鼓励全县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资金奖励对象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26年文件印发之日起至12月31日购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间为准)。
2.在本区域汽车零售企业购买新车,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个人及单位消费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3.在屯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上牌,并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4.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5.未享受2026年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二、奖励标准
1.对在本地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地区登记上牌的个人及企业,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3000元;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4000元;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0 元。
2.本次奖励总金额为30万元,补贴金额有限,先到先得,用完为止,具体以购车人上传符合要求的材料时间先后为准。
3.本奖励措施不可与其它奖励措施叠加享受。
三、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具体时间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奖励金额发放完毕,至迟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消费者通过“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四、其它事项
1.本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本级承担。
2.具体事项由屯昌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3.申报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
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