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并不是“谁弱谁有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保护的不是“弱者身份”,而是遵守规则的行为。5月30日,济南交警公布一则相关事故案例。
据了解,2025年2月6日13时16分,赵某驾驶鲁AN***5无轨电车沿历城区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闯红灯逆向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受伤。
经认定,赵某无违法过错行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确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
据交警部门介绍,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在责任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警提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沉着冷静、正确面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遵规守法、文明出行。
转自:新黄河客户端
来源:掌上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