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布的公告,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的负责人曹岳因管理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该营业部在培训会议活动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管控,导致办会实际效果较弱,反映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此次监管措施于2025年7月25日决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曹岳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