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触发了《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东方红养老目标2045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16242;Y类基金份额:01982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9月5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9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5年9月5日。截至2025年9月5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已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将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准备。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所有类别份额已自2025年8月11日(含)起暂停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9月5日,自2025年9月6日(含)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终止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亦不会产生与之相关的任何费用),基金财产将在清算完毕后进行分配。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特别的,因清算过程中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清算费用中亦不会产生与此类业务相关的申购、赎回费用。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因履行变现、支付清算费用等清算程序后的最终分配金额可能低于按基金最后运作日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金额,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流动性风险。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如有疑问,可通过下列方式咨询: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