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时代来临 全球贸易秩序再塑
编者按欧盟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经济体也在探索碳关税议案,这将对世界经济、全球贸易、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产生较大影响。中国经济时报约请智库界、政策制定以及企业界的专家共同分析了欧盟碳关税将会对全球贸易、产业分工带来哪些影响,金融企业如何扮演积极的角色,欧盟碳关税将对中国出口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专家们还提出了中国制定碳关税的原则和应对措施。敬请读者关注这组文章——欧盟碳关税或将再塑全球贸易规则。
核心观点
中国在研究建立碳关税政策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环境和贸易形势,分阶段、分行业、分步骤地有序稳妥推进碳关税的实施。通过完善国内碳定价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降低碳关税的负面影响,推动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闫坤 王锐
当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处于实施的过渡期,2026年1月1日将正式征税。一些发达国家及世界组织正积极推进碳关税政策。美国碳关税法案虽未获通过,但其两次提交的立法草案为其随时开征碳关税提供了政策准备。同时,除欧盟和美国外,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已表示将建立或研究碳关税制度,而且这些国家大多已实施碳定价机制,并将碳关税视为防止“碳泄漏”、保护产业竞争力和推动全球减排的重要工具。尽管印度立场较为谨慎,担心碳关税可能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但印度政府正在研究碳关税的可行性。
虽然目前碳关税的实施仍面临技术、贸易和公平性等方面的挑战,但已有欧盟政策实践在先,随着全球气候政策的推进,碳关税可能会成为更多国家的政策选择。而且欧盟已将实施第二阶段碳交易系统(EU ETS2)提上日程,届时交通运输、建材航空等行业以及没有纳入当前ETS的其他产品都将纳入EU ETS2,这意味着欧盟已在为全面实施碳关税进行必要准备。
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积极推动各国实施碳关税,支持将碳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并推动全球减排以防止“碳泄漏”,世界银行还表示愿为碳关税制度设计提供技术支持。简言之,CBAM对全球经济、贸易环境和产业结构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为有效应对CBAM的客观影响,通过一份实证分析报告发现,我国如实施碳关税:一是能有效缓解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冲击,GDP降幅从0.332%收窄至0.293%,改善幅度达11.7%;二是可以相对缓解我国福利水平下降幅度,并且可有效削弱欧盟福利水平,使欧盟福利水平降幅达36.8%;三是有利于改善我国贸易平衡,政策对冲效果显著;四是有利于保持产业发展稳定,并为产业调整升级争取必要的政策时间。
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提前做好国际贸易政策发展趋势研判,主动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挑战并利用其潜在机遇,积极回应国际贸易政策新变化,加强政策储备研究,完善和充实气候博弈政策工具箱。
碳关税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本国产业利益
一项政策制度的建立,除具备相应的数据作为支持,同时也应具有规范意义。基本原则正是体现制度价值导向和价值判断的具体载体。我国在建立碳关税制度时也应首先研究建立碳关税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来看,欧盟和美国的碳关税制度开宗明义地表明了防止“碳泄漏”、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维护公平竞争等。碳关税作为欧盟及美国的政策制度,其设计原则之一就是保护本国产业。因此,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应作为碳关税政策制度的首要原则。
(二)灵活务实并协调国际气候规则及多边贸易规则
从欧盟碳关税立法过程来看,欧盟CBAM国际法的合法性长期遭受质疑和反对。为此,欧盟在CBAM法规中明确提出,CBAM的实施应与欧盟的国际义务一致,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的义务,并应避免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或对第三国的不合理歧视,包括第1条目标中明确CBAM的目标是防止“碳泄漏”,同时确保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一致性;第3条规定CBAM适用于特定商品,并强调其非歧视性;以及第25条要求欧盟委员会在与第三国的合作中确保CBAM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因此,我国碳关税政策制度应灵活务实并充分协调国际气候基本原则和WTO基本原则。
(三)加强与产业政策协调,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碳关税制度还应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推动低碳转型,如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税率结构等政策,鼓励低碳技术研发和绿色产业发展。同时,严格控制高碳行业的新增产能,推动出口产品向高端化、绿色化转型,减少对高碳产品的依赖,推动高碳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降低产业碳排放强度等。
碳关税政策应统筹协调财政管理体制及国内碳定价发展
(一)碳关税需具备征管所需基本要素
碳关税政策制度属一国税收法律制度范畴,因此税收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各项要素都不可或缺,否则无法付诸实践,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目前已生效的欧盟CBAM就明确包括征税范围、缴纳义务人、税率计算、征收方式等税收要素,以及对电子申报的培训与指导,这些都是一项新税收制度执行时必要的准备条件。
(二)碳关税还需考虑财政管理体制
目前欧盟CBAM法规中规定收入可能用于支持欧盟的气候政策和绿色转型以及支持受绿色转型影响的行业和地区,确保公平过渡,例如资助可再生能源项目、能效提升计划或低碳技术创新等。此外,收入还可能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例如通过气候融资或技术转移等。
尽管目前欧盟表示征收碳关税目的并非组织财政收入,但是正式征税后,并不排除随着CBAM的实施和经验的积累,欧盟可能会进一步明确收入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如通过修订CBAM法规或制定配套政策,明确收入分配和使用规则,或者将CBAM收入纳入欧盟预算框架,并与其他气候资金(如创新基金或现代化基金)协调使用等。
欧盟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存在差异,但未来碳关税收入必将纳入整体预算框架,关于具体税收收入划分、支出责任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都需统筹考虑,如是否比照关税管理制度,将碳关税纳入中央本级收入,同时在转移支付时应设计合理因素,增加对国内受绿色转型影响的行业和地区支持以避免社会和经济冲击等,还可考虑专项支持碳捕集与封存等低碳技术研发创新与推广等。还可考虑将部分碳关税收入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体现中国的国际责任。
(三)抓紧推动国内碳定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碳关税的核心是对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成本进行定价,这通常基于实施国或地区的碳定价水平,也就是依赖于征税国内已有的碳定价机制,如欧盟CBAM的碳成本计算基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碳价格。同时碳定价机制的实施也为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提供了技术和方法基础,这些方法也可以直接用于碳关税的碳排放核算。因此,应提高我国碳价格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建立透明标准的全国标准化碳排放核算体系,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能源效率前提下,为碳关税的碳成本核算提供参考。
碳关税政策应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一)碳关税政策可考虑分步实施、动态调整
根据实证分析结果,高碳行业受碳关税影响要大于其他行业,因此也可考虑参照欧盟做法,我国在具体实施碳关税政策时也可考虑分阶段进行,先选择碳排放强度高,受碳关税影响较大的行业优先实施碳关税,如金属制造业、金属冶炼业、非金属制造业等作为碳关税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碳减排进展,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和扩大碳关税的税率和覆盖范围,确保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碳关税税率结构设计应科学有效
关税税率结构设计是关税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税率安排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当前,关税理论在全球价值链、环境关税、数字贸易、贸易战、收入分配、区域贸易协定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这些新发展为关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更全面的理论支持,因此,在设计碳关税税率结构时,同样需要综合考虑碳排放强度、行业特点、国际竞争力、贸易伙伴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可依据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全球价值链以及国内收入分配等理论,对金属冶炼业等高碳行业设计较高额度的碳关税税率,对农林牧渔业和食品加工业等设计较低的碳关税税率,在具体产品税率时,还要考虑各种商品之间的相互替代弹性、价格弹性等多种因素,在完善国内碳定价制度的基础上,考虑数据可获得性,设计合理有效的碳关税抵免和豁免制度,确保碳关税政策与国内碳定价、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协调一致,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兼顾可操作性,合理简化税率结构,税率设计应尽量简单透明,便于企业和政府执行。注意与国际碳价接轨,加强与国际碳市场价格协调,确保国内外碳成本一致。
(三)碳关税政策应加强影响评估及宣传引导
为确保碳关税制度动态调整有效实施,还应建立碳关税政策的动态评估机制,及时调整政策以应对新情况和新挑战。同时还应加强碳关税政策宣传及相关政策实施辅导,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碳关税和碳减排的认识和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碳关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竞争力。
碳关税政策应努力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支持
(一)建立碳关税制度的国际沟通机制
为避免碳关税引发贸易争端和贸易伙伴的报复,可通过双边会谈、多边平台等建立国际沟通机制,主动公开碳关税的核算方法、税率设计和收入使用计划等定期与主要贸易伙伴等进行坦诚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同时建立碳关税相关的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确保在出现争议时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避免升级为贸易战。
(二)推动国际贸易多元化以降低碳关税的负面影响
实证分析表明,碳关税将使出口市场份额受到挤压。因此,有必要通过开拓新兴市场和参与区域贸易协定,分散出口市场风险,增强贸易韧性。具体可加强与东盟、金砖国家、非洲等新兴经济体的贸易合作,减少对传统市场(如欧盟、美国)的依赖。通过巩固和拓展区域贸易协定(如RCEP、CPTPP)等来降低有关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准入,增强我国贸易多元化,以期通过贸易创造效应来抵销碳关税的贸易转移效应,还要不断推动出口产品向高端化、绿色化转型,提升附加值,降低碳关税对高碳产品出口的冲击。
(三)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碳关税规则制定
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充分利用多边平台,推动全球碳关税规则的制定,确保规则公平合理,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等国际平台上,积极推动碳关税规则的制定,确保发展中国家不受不公平负担;通过世界贸易组织20国集团(G20)等多边平台,推动碳关税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避免单边行动引发贸易冲突;在碳关税规则制定中,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帮助其实现绿色转型。
中国在建立碳关税政策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环境和贸易形势,分阶段、分行业、分步骤地有序稳妥推进碳关税的实施。通过完善国内碳定价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降低碳关税的负面影响,推动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碳关税不仅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的重要契机。
(闫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王锐: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前首席经济团队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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