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实习生 岳雯艳)9月24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通知》提到,在质押计价与比例方面,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分别按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110%、110%进行质押。
在质押操作流程方面,商业银行以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照国债质押操作流程,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发〔2006〕33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相关规定执行。
在风险监测与防控方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监测与防控,重点关注相关存款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如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及时收回资金,并在资金收回后及时解除存款银行相应的债券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