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虚拟币诈骗案件的成功立案路径研究—— 以麦某某刑事控告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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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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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作者:梁玮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本文4824字,阅读时长约需9分钟

摘要:近年来,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幌子的诈骗案件频发,被害人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取证意识薄弱而难以有效维权。实践中,虚拟币诈骗案件的立案成功率不高,主要原因在于证据不充分、法律适用争议大、事实定性模糊。本文以麦某某控告周某某、邓某某、徐某诈骗案为研究样本,结合律师实务经验,系统梳理虚拟币诈骗案件成功立案的关键要素、证据收集策略与法律适用路径。

文章从案件事实重构、证据体系搭建、罪名选择、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提出一套可操作的立案指引,旨在为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同时为被害人有效维权提供指引。

关键词:虚拟币诈骗;刑事立案;证据收集;律师实务;诈骗罪

01

问题的提出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虚拟货币市场的兴起,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迷惑性强:以“去中心化”“高收益”“跨境交易”等概念包装,利用被害人对新技术的不熟悉实施诈骗。

隐蔽性高:多通过社交软件、虚假 APP、境外服务器搭建平台,证据难以固定。

取证困难:资金流向复杂,常通过多层账户、虚拟货币混币服务转移,侦查难度大。

定性争议:实践中易与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产生混淆。

这些特点导致虚拟币诈骗案件在报案、立案阶段面临诸多障碍。麦某某控告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精心准备,成功实现刑事立案。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探讨虚拟币诈骗案件成功立案的实务路径。

02

虚拟币诈骗案件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基本规定,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明确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从重处罚情节。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证据收集、案件管辖、共同犯罪认定等作出细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直接作为刑事裁判依据,但对虚拟货币性质的界定及交易风险的提示,对案件定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司法认定要点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如虚构投资项目、虚假宣传收益、限制提现、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等。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包括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伪造交易数据、虚假宣传平台资质、隐瞒平台真实运营情况等。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证明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数额认定: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直接投入资金及为参与所谓“投资”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03

麦某某控告案分析

1.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2022年2月,麦某某因在周某某经营的店铺治疗鼻炎而认识周某某。周某某推荐其投资虚拟货币平台,称每日可赚千元,并介绍其上级邓某某。

在二人的诱导下,麦某某开始投资该平台,初期获得了一些以积分形式显示的收益,由周某某进行结算。

在周某某的怂恿下,麦某某加大投资,向银行贷款50万元投入该平台。周某某又介绍徐某给麦某某,称其掌握多个账户可打包购买。

2022年7月,麦某某花费180722元购买了徐某的多个账户,但这些账户既无法提现也无法交易。

2022年8月30日,周某某发送群通知,要求成员如接到相关部门调查电话,应谎称未参与外汇投资,称可能是个人信息泄露。

2022年9月至今,麦某某投入的40余万元血本无归,多次讨要无果。经调查,该平台为虚假平台,所谓盈利仅是虚假增长的代码。

2.案件特点分析

典型的“小额利诱、大额套牢”模式:先以小额收益建立信任,再诱导加大投资。

多层级分工明确:周某某负责拉拢客户,邓某某负责推广平台,徐某负责出售虚假账户。

证据链条相对完整: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群通知截图等关键证据。

主观恶性明显:不仅实施诈骗行为,还组织成员对抗调查。

3.立案成功的关键因素

事实陈述清晰:控告书详细列明了各时间节点的行为和资金流向。

证据材料充分:提供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虚假账户信息等关键证据。

法律适用准确:明确主张构成诈骗罪,而非其他罪名。

逻辑论证严密: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因果关系、数额认定等方面全面论证。

04

虚拟币诈骗案件成功立案的实务路径

1.报案前的事实梳理与证据固化

(1)将事实脉络的结构化呈现

按时间顺序梳理事件全过程,形成清晰的事实链条。重点记录:初识经过与涉案人员关系,投资诱导的具体方式与内容,资金投入的金额、时间与渠道,发现被骗的关键节点与后续交涉情况。

(2)证据体系的构建与分类

结合麦某某立案材料的证据要素,建议将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身份证据(涉案人员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社交账号)、行为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宣传资料、操作指引)、资金证据(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账户充值记录)、平台证据(APP 截图、网页链接、虚假账户信息)、辅助证据(群通知、其他受害人证言、平台异常情况记录)等等。

(3)电子证据的保全策略

针对虚拟币诈骗案件中电子证据易丢失、易篡改的特点,受害者要对关键聊天记录、操作界面进行全程录屏,重要文件采用时间戳或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保留原始设备和网络环境,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2.罪名选择与法律适用分析

(1)优先选择诈骗罪的考量

根据《刑法》第 26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结合案件行为人虚构投资平台和盈利前景、伪造交易数据制造虚假收益、以“账户买卖”等名义骗取资金、事后组织对抗调查、拒不返还资金等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要件,本案选择以诈骗罪作为主要指控罪名,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构成要件的精准对应

从三个维度构建论证体系:

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徐某在收取账户购买款后,面对控告人的提现要求,不仅拒绝返还,还将其拉黑,明显表现出“逃避返还资金”的主观心态。周某某、邓某某在平台无法提现后,仍继续诱导投资,并组织成员对抗调查,进一步印证了三人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方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被控告人周某某、邓某某虚构了一个所谓的 “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并夸大其盈利前景(“每日可赚千元”)。他们伪造了交易数据和收益记录(以“积分增长”的形式显示),使控告人产生了该平台能够稳定盈利的错误认识。徐某则虚构了 “账户可打包购买并产生收益” 的事实,隐瞒了账户无法提现、无法交易的真实情况。这些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

因果关系:使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控告人因缺乏虚拟货币投资知识,基于被控告人的虚假宣传,逐步投入资金共计 40 余万元,并花费 180722 元购买所谓 “高收益账户”。这一财产处分行为直接源于被控告人的欺骗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3.刑事控告书的制作要点

结构优化:开头明确控告请求和法律依据,案件事实按时间顺序分段叙述,法律分析部分对应构成要件逐项论证,证据目录按证明目的分类编排。

内容精细化:列明关键时间节点和具体金额,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突出各被控告人的分工与作用,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和证据来源。

论证逻辑强化:采用 "事实 - 证据 - 法律" 的三段论结构,先陈述具体事实,再说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最后引用法律条文进行论证。

4.报案与沟通技巧

管辖机关的选择:一般向犯罪地公安机关报案,涉及网络犯罪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准备详细的案件发生地点说明和网络证据。

材料准备与提交:同时准备纸质和电子版本,证据材料按目录顺序排列,提供涉案人员关系图和资金流向图,对关键证据制作简明说明。

与侦查机关的有效沟通:用简洁语言概括案件性质和核心事实,突出案件紧急性和社会危害性,提供明确的侦查方向和线索,及时补充侦查机关要求的材料。

05

虚拟币诈骗案件立案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1.证据不足问题

主要表现:电子证据缺失或不完整、资金流向不清晰、涉案人员信息不明确。

对策建议:全面收集证据,系统整理平台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对关键电子证据及进行公证或第三方存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制作分类清晰的证据目录,便于侦查机关快速掌握案件全貌。

2.定性争议问题

主要表现:案件性质难以界定、与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罪名易混淆、侦查机关对虚拟货币性质认识不足。

对策建议:精准法律适用:依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突出诈骗罪构成要件;引用类似案例,强化控告理由的说服力;从行为本质而非表面形式分析案件性质,如无真实交易、虚构平台等特征。

3.管辖争议问题

主要表现:犯罪地难以确定、跨区域作案导致推诿、网络证据不足。

对策建议:准备详细说明,提供案件发生地点、网络 IP 地址等具体信息;同时向可能有管辖权的多个公安机关咨询;必要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4.侦查积极性不足问题

主要表现:案件复杂导致侦查周期长、电子取证技术要求高、跨部门协作不畅。

对策建议:突出案件紧迫性,强调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广等特点;提供侦查线索,整理清晰的资金流向图和涉案人员关系图;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推动案件进展。

06

虚拟币诈骗风险防范建议

1.对公众的警示

警惕高收益诱惑:从本案披露的事实来看,诈骗分子往往以“每日可赚千元”“稳赚不赔”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公众应牢记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金融常识,对承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警惕。

核实平台资质:任何正规的金融活动都应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投资前务必核实平台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可通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官方渠道查询平台合法性。

谨慎处理资金:公众在进行任何投资前,都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交易对手的身份和资质,不向陌生账户转账,不参与所谓的“账户买卖”等可疑交易。

保存交易证据:公众在进行任何交易时,都应完整保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合同文件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这些材料将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2.对互联网平台的建议

加强内容审核: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应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内容的审核,及时清理虚假宣传信息,阻断诈骗链条的传播路径。

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在接到用户举报或监管部门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打击虚拟货币诈骗活动。

3.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加强投资者教育: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虚拟货币诈骗的能力。

强化监管协作: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互联网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虚拟货币诈骗的合力。

完善法律法规:随着虚拟货币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应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新型诈骗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07

结论

虚拟币诈骗案件的成功立案,需要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和策略得当。麦某某控告案展示了一个完整的成功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从证据收集到法律分析,从文书制作到与侦查机关沟通,每一步都需要专业知识和实务技巧。

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关诈骗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策略,才能有效应对新型诈骗案件,提高立案成功率,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 号)

4.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

5.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 年 9 月 15 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7.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08

律师简介

梁玮律师

梁玮律师,北京市京师(珠海)律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京师律所刑委会理事、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京师(华南区)刑委会执行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珠海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特约评论员。

荣誉:

●曾被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职称;

●2024年京师全国优秀辩护词大赛“十佳辩护词”获得者;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4年度涉外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实战经验:

●无罪辩护案件20+;

●独立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600+;

●专注刑事案件办理13年+;

专业文章:

●出版专著《虚拟货币类犯罪法律实务》;

●微信公众号“涉外刑律谋略堂”主理撰稿人,发表原创刑事实务文章十余篇,包括:无罪辩护案件系列、有效辩护案件系列等亲办案例律师手记,《虚拟货币如何安全出金》等法律实务热点文章,阅读量过万。

●曾在某检察内刊发表大量法律实务文章《盗挖他人苗木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以婚恋为名的出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等;

●在法制博览杂志发表文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成功案例:

累计为20余位当事人成功取得无罪辩护结果,所代理案件大部分能得到无罪、罪轻或缓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业务领域:具有独到、敏锐思维视角,结合理论与多年、大量案件实践,带领专业团队办案,擅长处理刑民交叉、经济犯罪、虚拟货币领域、涉外刑案等疑难法律事务。担任跨境供应链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流程法律风险防控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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