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效能、弥补财政科研资金不足,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设立了多家政府性基金会,在资金来源、资助领域、管理方式、确保资助方向符合国家战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资助科学研究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借鉴私人部门经验丰富资助模式的做法,对于优化政府研发支持方式和促进科技投入多元化具有参考价值。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依托政府部门先后设立了12家政府性基金会,其中多数与资助科学研究紧密相关,在突破政府资助限制、补充财政科技投入、促进公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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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性基金会基本情况
总体看,政府性基金会全部依托一项具体法案设立,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基金会的定位、管理方式、运作模式、关注领域、资金主要来源等重点内容。根据设立背景可将基金会分成两类。一是为弥补财政科研资金不足、突破传统科研资金分配限制,美国政府设立了退伍军人研究与教育基金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基金会、国家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基金会、美国粮食与农业研究基金会以及能源安全与创新基金会。二是为提升研究能力、促进知识扩散交流,美国政府设立了亨利· M ·杰克逊基金会和里根−乌道尔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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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性基金会运行特点
与传统的政府资助部门相比,政府性基金会在资金来源、资助方式、资助领域、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2.1 资金来源多元化
一是吸收社会资金资助科研。政府性基金会可以接受来自企业、个人和其他基金会的公益捐赠直接资助科学研究。如2023年FNIH接受了约4809.2万美元的限定性捐款,明确捐款需用于指定科研项目和长期基金。通过资助配比协议等方式,要求基金会资助项目匹配一定比例社会资本。如FFAR在2022年向爱荷华州立科技大学提供了约75万美元的项目资助,同时要求爱荷华州立大学以及5家公司提供匹配资金,共投入金额为149万美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二是政府通过拨款支持设立基金会和资助科研项目。联邦财政为基金会提供初始资本,如根据《农业法案》,政府为FFAR提供了2亿美元作为基金会设立的初始基金。国会认为政府性基金会作用愈加重要,自2022年起,国会将里根—乌道尔基金会和FNIH基金会的拨款从“50万美元~125万美元”上调至“不少于125万美元~500万美元”。政府部门还通过项目形式拨款,为基金会提供研究资金。如2023年CDC基金会收到来自联邦资助项目约232.6万美元,专项用于加速COVID-19治疗干预和疫苗研发。
2.2 资助方式多样化
一是联合多方主体资助。如FFAR联合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以匹配资金的方式支持大豆光合作用研究项目。
二是简化资助流程。如CDC基金会竞争性项目采用快速评审机制,一般数月内完成从申请到拨款的全流程,在COVID-19期间迅速激活基金会,数周内完成了资金资助。相较而言,同期NIH的资助虽然启动“有限审查”机制,将同行评审周期缩短至2~4周,但资金最终拨付仍需数月;NIH的一般项目评审平均耗时6~12个月,存在部分项目因审批延迟而推迟资金拨付。
三是优化管理服务。如HJF与联邦机构签订协议,统一管理所有项目间接费,所有财务事项由HJF的专业团队代理,科研人员无需直接与联邦政府协商间接费比例、处理复杂的报销流程,也无需垫付资金,确保科研人员专注于科学发现,成为“科学探索者”而非“表格填写者”,真正减轻科研人员财务负担。
2.3 资助领域集中且与政府错位
政府性基金会都是以某个政府部门为依托,所以领域相对集中。如FNIH重点关注生命健康;FFAR关注与农业相关的领域;CDC基金会支持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和国家公共卫生系统的关键健康保护工作。政府性基金会与政府资助部门互相补充:传统资助渠道突出基础性、系统性和全局性,政府性基金会注重填补传统资助空白。例如,FNIH突破了NIH在高风险创新、国际项目、快速转化等领域的限制,其主导的阿尔茨海默病生物标记物合作验证计划就属于企业和学术界联合的临床转化项目。FFAR突破了美国农业部以农业系统稳定为目标的基础农业和自然灾害资助限制,其发起“健康收获挑战赛”等突破性作物开发就属于对前沿技术与高风险创新等领域的资助。
2.4 构建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有效机制
董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层,为确保基金会的资助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向,FNIH、CDC基金会、里根—乌道尔基金会、FFAR、HJF等都在基金会董事会中设置了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Ex Officio Members)。他们主要来自于与基金会主营业务相关的行政机关、大型科研机构,以确保资助的专业性、与国家目标的一致性。如FFAR的“当然成员”包括农业部长、农业部副部长、农业研究局局长、国家食品和农业研究所所长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主任等;FNIH的当然成员包括国会指定的国会议员和联邦官员,以及国家科学院推荐的成员。
2.5 监督机制健全
一是接受联邦监督与审计。政府性基金会需要定期向政府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联邦政府的监督。例如HJF每年向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定期评估基金会的运行效率及合规性。例如GAO在2018年审查报告中肯定了HJF通过集中化管理,节省了15%的间接费用。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所有政府性基金会都需要按照《联邦信息公开法》披露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还需要遵守联邦伦理法规,避免利益冲突。例如CDC基金会的紧急响应基金需要在官网公示资金流向和受益机构,确保公众监督。
三是注重绩效评估与问责。政府部门通常与基金会签订协议约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实现与联邦资金是否继续支持直接挂钩。
2.6 发挥多类主体、整合多方资金的重要作用
政府性基金会作为国会授权的非营利机构,具有协调多类主体、整合多方资金的重要作用,更具有中立性和信任度。如 FNIH 依法牵头组建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加速药物伙伴关系”( AMP ALS ),整合多方资源、创建全球最大的 “渐冻症”开放数据平台,加速诊断工具与治疗方法的开发。如 FFAR 牵头组建未来作物联盟,召集公司和全球研究机构,主要开发应对粮食和农业挑战的作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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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启示
研究发现,政府性基金会在更灵活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和弥补财政预算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我国也有与之相类似的政府性基金会,可在弥补政府资助空白、突破政府资助限制、扩展资助途径等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一是从制度层面赋予政府性基金会资助科学研究职能。二是优化政府性基金会资助领域。三是优化政府性基金会运作模式。四是加强对政府性基金会的引导和监督。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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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作者丨朱欣乐、魏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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