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市场销售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定的技术标准与设备授权要求。FCC依据《美国联邦法典》对各类无线电设备进行监管,确保其不会对无线电通信造成有害干扰。
一、两种主要授权程序
FCC设有两种不同的设备授权审批程序,企业应根据产品功能与类型选择适用方案:
- 认证程序(Certification)
- 适用于对无线电服务最可能产生干扰的产品,通常是蓄意发射设备(如无线产品、发射器)。
- 该程序最为严格,测试必须在FCC认可的实验室完成。
- 授权由FCC认可的电信认证机构(TCB)基于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交的技术文档和测试数据审核后颁发。
- 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
- 适用于非蓄意发射设备(如大多数含数字电路的电子产品)。
- 自2018年11月2日起取代原有的 Verification 和 DoC 程序。
- 责任方(制造商、进口商或美国注册实体)需自行确保产品符合FCC技术标准,并保留测试报告等证明文件备查,无需向FCC或TCB提交授权申请。

二、标识要求
- 认证程序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注FCC ID。
- SDoC程序产品:可选择在产品标签上印制FCC标志(须保持比例),并必须包含合规声明。
- 说明书:对于Class A与Class B类数字设备,说明书中需包含规定警告语,提示用户合规使用。
三、重要注意事项
- 选择认证程序的产品,其测试必须在FCC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 认证产品可采用电子标签(E-label)形式展示FCC ID。
- SDoC的责任方必须是美国注册的实体。
- SDoC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也可自愿申请认证程序,但认证管控范围内的产品只能选择认证程序。
在全球市场合规要求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正确理解并执行FCC授权流程,不仅是进入美国市场的法定前提,更是企业建立产品信誉、保障顺利销售的重要环节。建议相关企业提前规划,根据产品类型选择合规路径,并确保测试与标识符合FCC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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