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1月27日,江苏证监局信息显示,经查,雷信私募投资基金(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信私募”)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雷信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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