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繁至简: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不予承认。” 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视为放弃遗赠。”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
大繁至简: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
大繁至简: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通常条件下,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大繁至简: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 所谓继承遗产的放弃,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
大繁至简: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因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