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 7 月 26 日能否出来投票成为焦点话题。台北选委会明确表示反对,因其处于特定司法程序或相关限制之下,不具备投票资格和条件。台北看守所也坚决反对,看守所的职责在于监管和维护法律秩序,不会允许在押人员随意参与投票等活动。这反映出法律和监管程序的严肃性,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柯文哲若在此时试图投票,将面临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重重阻碍,其行为也可能引发社会对于选举秩序和司法公正的进一步讨论。
海峡导报综合报道 台湾民众党前主席、台北市前市长柯文哲因京华城案羁押于台北看守所,委托律师萧奕弘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假处分,争取柯文哲在7月26日参与台北市第六选区国民党籍民代罗智强的罢免投票,主张投票为民众权利,人身自由受限不应影响投票权利。但台北选委会与台北看守所则强调未剥夺其“投票权”,并指出现行“法规”未赋予不在籍投票及外出投票权力。柯文哲是否能如愿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将于25日做出决定。
根据柯文哲的投票通知单,因其户籍地在台北市大安区,要投的是台北市第6选区蓝营民代罗智强的罢免案,投票地点在金瓯女中。投票时间自7月26日上午8点起至下午4点。但柯文哲正被羁押禁见在台北看守所,因此委由律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假处分。
柯文哲的律师萧奕弘在庭上主张,台北市选举委员会与台北看守所“依法”有配合义务,应提供民众适当投票方式。他提出了三项方案,包含在监所内设置投票所、实施通讯投票或由监所人员戒护柯文哲至投开票所完成投票,以确保其权利得以行使。
不过台北市选委会认为,现行“法律”未有不在籍投票、通讯投票相关规范,尚需“立法”。且依“选罢法”规定,必须在公开透明场所进行投票、开票唱票,也需符合秘密投票原则,因此投票地点仍为户籍地所在投票所。在看守所内投票,不符“选罢法”规定。另选委会有寄发投票通知单,即未剥夺其“投票权”,如果柯文哲能亲自到投票所投票,选委会不会禁止。
台北看守所代表则表示,现行“法令”并无受羁押人外出投票的规定,且考量到戒护人力有限,现行规划无法确保维安。他们指出,若受刑人外出投票,势必需戴上手铁脚镣,恐影响其“人格权”。关于通讯投票,台北看守所表示会配合办理,但请求法院考量全体受刑人的公共利益,不能有差别待遇,以免造成其他受刑人的剥夺感,并强调会配合所有“法律”规定。
法官在庭上询问萧奕弘针对台北看守所申请的请求权基础,萧奕弘表示,依据“选罢法”及看守所相关规定,两单位均有配合义务。萧陈述,柯文哲希望透过此个案,突显不在籍投票的重要性,并为其他受刑人争取民众投票权利。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谕知将候核办。
台湾孙文学校总校长张亚中对此表示,柯文哲个案本身,他虽因司法程序而遭羁押,但“依法”仍具完全资格,并未被定罪,也未遭判决褫夺公权。因此,他理应与其他民众一样,享有参与罢免投票的基本权利
张亚中强调,执政的民进党当局若真视民众权益为核心价值,应不仅正面回应民众党提出的“应同意柯文哲投票”的要求,更应立即展开制度性改革,规划未来监所收容人行使民众权益的具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