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截图
近日,有网友称,在长深高速有人戴恐怖面具惊吓了过路车辆。“我坐在后座拍的,我车里的女生吓了一跳。太膈应人了。”
8月27日凌晨,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发布警情通报称,外籍老师Hugo搭乘朋友车辆从G25长深高速返杭。在随身携带包内翻找零食时,Hugo看到面具后拿出把玩佩戴。此行为尽管未造成后果,但鉴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公安机关对Hugo进行批评教育。
律师认为,责任承担情况需根据戴面具者主观心态判断。“具体到本事件,据目前已知信息来看,戴面具者并没有主动做出影响他人驾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
警方通报:
系外籍老师把玩佩戴,已批评教育
网传视频显示,当时两辆车同向行驶,其中另一辆车副驾驶上突然出现戴面具的人。当时,戴面具的人开着车窗微微起身看向过往车辆,然后将车窗全部摇下又转头注视。
8月27日凌晨,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发布警情通报称,针对网传“长深高速有人戴恐怖面具惊吓过路车辆”事件,经查,涉事人员系萧山区某校外籍老师Hugo(男,42岁)。
通报称,8月24日16时57分,外籍老师Hugo搭乘朋友车辆从G25长深高速返杭,行驶至富阳龙门互通时,在随身携带包内翻找零食时看到面具(系Hugo2024年11月在网上购买),拿出把玩佩戴,被同向行驶的其他车上人员看见,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双方车辆同向并车行驶约9秒,其间未发现双方有言语交流及其他异常行为。17时27分,该涉事车辆从杭州南收费站驶出,车上人员未佩戴面具。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警情通报
律师分析:
是否担责需判断戴面具者的主观心态
在法律上,戴面具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通报内容,面具人不是故意主观吓唬人,其行为的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面具人的行为未对他人造成实际的恐惧心理或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也没有影响到驾驶安全,那么通常不构成违法犯罪。“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如果戴面具者只是因为好玩而戴面具,其开窗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观察情况,并没有做出其他过激动作,没有对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干扰,这种情况下戴面具者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生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果戴恐怖面具惊吓其他司机,明显干扰了他人正常驾驶,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对周围车辆的行驶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判断责任承担情况,需要判断戴面具者的主观心态。”何生廷认为,若是戴面具者故意为之,导致其他司机受惊吓,发生急刹车或事故,行为人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事件,据目前已知通报信息来看,戴面具者并没有主动做出影响他人驾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赵良善认为。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通报指出,此行为尽管未造成后果,但鉴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公安机关迅速查找到该涉事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表示悔过,并向当事人道歉取得谅解,还就该事件引发关注向广大网友致歉。
杭州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文明行车,杜绝危险举动,如遇类似情况,请保持客观冷静,确保安全后及时拨打12122报警。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编辑 郭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