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租下一处民宅,在舞厅结识女性后,挟持、诱骗多名妇女并带至该出租房内实施非法拘禁。这期间,黄某除单独对被害妇女实施强奸、抢劫外,还伙同被告人陈某共同强奸并杀害一名女子孙某后,进行毁尸灭迹。
▲图据IC photo
9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起刑事裁定书,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150号刑事裁定,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黄某大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刚出狱,他便开始谋划犯罪。
奸淫抢劫多名女子
情节特别恶劣、残忍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黄某为实施犯罪,租下泰兴市一处民宅,在客厅安装监控、在房间墙上安装铁环,购买钢索、手铐、约束带、电棍、刀片、强酸液体等工具。
2019年3月初,黄某纠集同案被告人王某(已判刑)驾驶面包车至某市某浴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同月10日零时许,黄某、王某在某浴场附近居民楼下,强行拉拽女子周某上车,采用手铐铐手、约束带捆脚、布套套头等手段控制周某,驾车至泰兴市后王某下车离开。黄某将周某带至租住处,使用钢索、约束带等工具将周某拴在墙壁铁环上。当日下午,黄某对周某实施奸淫,并逼迫周某写下30万元借条,后于当晚9时许驾车将周送回。
2019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驾驶汽车至某市某宾馆东侧,诱骗在舞厅结识的女子孙某上车后,采用手铐铐手、约束带捆扎、胶带缠绕头部等方式将孙某控制,驾车将孙某带至租住处,并使用钢索、约束带等工具将孙某拴在墙壁铁环上。后因孙某欲反抗逃离,黄某决定杀人灭口。5月11日,陈某对孙某实施奸淫,之后二人将孙某倒挂捆绑,致孙某死亡后还进行了毁尸灭迹。
2019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黄某纠集同案被告人樊某(已判刑)驾驶汽车诱骗在舞厅结识的女子梁某、李某上车,采用手铐铐手、约束带捆扎身体、胶带缠绕头部等手段将二人强行控制,驾车至泰兴市后樊某下车离开。黄某将梁某、李某带至租住处后拘禁。其间,黄某使用钢索、约束带等工具将梁某、李某拴在墙壁铁环上,并分别对二人实施奸淫。同月15日,黄某逼迫李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3.5万元,并写下3.5万元的欠条,后于当晚驾车将二人送回。
裁定犯四宗罪
两名主犯被核准死刑
裁定书显示,黄某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陈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以(2020)苏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黄某、陈某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黄某、陈某故意杀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黄某、陈某均系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的主犯,且均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上述裁定。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