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对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政治权利保障
条例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规定妇女联合会应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
强化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促进更多适龄妇女定期接受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按照有关规定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强化文化教育权益保障
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求和社会用工岗位需要等,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
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增加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的婚假、生育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双方约定或者相关规定计发。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强化财产权益保障
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