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苏某将178万元借给了哥哥和嫂子刘某,但后来因未按时归还,苏某将哥哥和嫂子刘某告上法庭,法院判苏某胜诉,虽然通过强制执行归还了苏某一部分费用,但是仍有借款未被归还。2023年9月,刘某再次和苏某协商还款问题时,持尖刀将苏某杀害,苏某3天后才被家人发现。一审法院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后当地检察机关抗诉。
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撤销了对刘某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而判决书也在近期公布。
▲意境图 图据图虫创意
哥嫂问弟弟借款178万15年仍未还清
协商中借钱的嫂子杀死小叔 一审获刑15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苏某将178万元借给了哥哥和嫂子刘某,后未还,苏某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2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苏某借款本金178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夫妇未履行,苏某申请强制执行后,2023年,刘某的一套房子被法院拍卖,获得90余万元用于偿还苏某的借款。期间,刘某夫妻因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问题与苏某多次协商无果,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23年9月,刘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来到苏某家,因借款事宜与苏某发生争吵、打架,刘某使用尖刀多次向苏某胸部、腹部、胳膊捅刺,致苏某倒地后离开现场。3天后,联系不到苏某的亲属才发现苏某已经在家中遇害。而苏某被发现遇害的当天,刘某在亲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手段、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刘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因与苏某之间的债务纠纷,长期以来对苏某怀恨在心、用事前准备的尖刀多次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苏某死亡,刘某在被害人倒地后未予以任何援助,也未向外界求助,且知道苏某已无自救能力,仍将防盗门关闭后离开,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苏某向刘某索要借款,合理合法,被害人并无过错。刘某作案手段残忍,应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近亲属之间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害人苏某的近亲属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检察院抗诉
二审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提出“刘某杀害被害人的犯意已持续很长时间,作案前有预谋,作案过程中多次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作案后毁灭证据逃避侦查,未抢救被害人,并无悔罪表现,无偿还债务的意愿,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人身危险性”、“被害人亲属谅解刘某的行为是基于刘某与被害人系亲属的关系,并不是刘某作案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等抗诉意见。
二审判决书显示,关于辩护人提出“刘某去被害人家中的主要目的是协商清偿债务,并非杀害被害人及逃避债务,作案当日,刘某经长时间的思想斗争才来到被害人家中,因受到被害人的攻击,刘某反击致本案引发”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刘某夫妇向苏某借款已经长达十余年未还清,为此,刘某与苏某发生过多次争吵。案发当日,刘某事先准备作案用尖刀,并用帽子、口罩遮掩面部特征后,来到被害人苏某所在小区,刘某携刀、乔装、入室后发生争执即使用尖刀捅刺致死被害人,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亲属间的借款纠纷引发,刘某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但被告人刘某事前购买尖刀,在被害人受伤倒地后,将被害人独自留在封闭房间内,明知亲戚电话联系不到被害人,仍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犯意坚决,且投案前仍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主观恶性较深,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幅度应慎重把握。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依法应予纠正。
对此,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刘某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欧鹏
审核 高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