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可不是标题党,真的是遇到了一个很奇葩很荒唐的案子,我手里有法律文书为证,事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摄于2025年11月5日/褚朝新
怎么个奇葩法?同一家法院,也就是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居然半年之内将同一套房子先后判给了两家不同的机构。把这事讲给一个在法院工作了近20年的朋友讲,朋友觉得不可思议。
2021年5月18日,河南省杞县宗店乡陈林村的村民张金玲以其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兴荣街32号1号楼东一单元26层2601号、面积为276.28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查了一下,这套房子位于一个叫怡景嘉园的小区里,中原网上有人发帖说该小区是当地某公安机关的家属院。
2022年5月,贷款到期后张金玲没有按照合同还款,于是该小额贷款公司将张诉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2022)豫0194民初9842号”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28日,该院判决,张金玲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判决生效十日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小额贷款公司的律师费,此外还判决该小贷公司对张名下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我查了一下,审判员孟庆敏是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金融岛法庭庭长。
没有想到的是,在张金玲并未按照判决偿还贷款、抵押的房产也没有被处置的前提下,这套房子的优先受偿权在半年后又被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判给了另外一家机构。
原来啊,早在2017年,一个叫宋心红的人也用上述房产到某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抵押贷款了360万元。结果,宋心红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给该银行还款,于是该行郑州商都路支行在2023年初将宋心红也诉至了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2023)豫0194民初5092号”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6日,该院判决认定宋心红违约,判决生效十日后偿还银行294万余元本金和16万余元利息,某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对宋心红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兴荣街32号1号楼东一单元26层2601号、面积为276.28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券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案的审判员叫李洁,是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就这样,同一家法院半年内把同一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先后判给了两家不同的机构,作出判决的分别是该院的一个庭长和一个副院长。
更奇葩的是,在孟庆敏庭长和李洁副院长判决的中间,也就是2023年2月,河南的杞县法院已经将该房产挂到法拍网上拍卖了,拍卖价是295.3万。这意味着,这套房在杞县可能也曾被拿去贷款,因为贷款未还有人在杞县法院起诉了。
那么,这一套房可能不止被一房两判,有可能是三判甚至多判。
咨询了一下律师朋友,朋友说这种事情很罕见、很荒唐,法官稍微在法院系统内部网络检索一下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尤其是同一家法院,不该出现这种一房两判的情况。
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两次庭审都依法传唤了张金玲和宋心红,但两人都未到庭参加诉讼,直接不理法院。
大家有没有觉得奇怪:这个房子2017年被宋心红拿去抵押贷款且还没解押,2021年如何又能被张金玲拿去抵押贷款呢?
我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看到,2020年4月15日,宋心红将该房产赠与了张金玲,导致张金玲再次以该房产抵押借贷并违约不偿还贷款。
那么问题来了:宋心红没有按合同偿还银行贷款,那房子就仍处于抵押状态,原则上是不能赠与他人的,就算是合法赠与过户给了张金玲,贷款没有还清、房产没有解押前是不能再次作为抵押物借贷。离奇的是,当张金玲拿着这套房子作为抵押又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该公司曾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套房屋的状态,当时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信息是该套房屋居然没有任何仍处在抵押状态的记录。
荒唐的一房两判背后,还有更多更离奇的故事,期待有媒体深度调查,也期待郑州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揭晓答案。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