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起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披露了不少行贿犯罪细节。其中发布的“肖某军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肖某军,曾给某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行贿超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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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通报中介绍,以肖某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某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肖某军为了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引进工程项目、违规办理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市公安局局长刘某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康某、卢某,市委政法委书记肖某,某银行支行行长吴某某,某信用社主任邓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等7人(均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1100万余元、30万港元、1万新加坡元。另查明,肖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7项罪名,已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定罪处刑。
而该案由潜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军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应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肖某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肖某军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肖某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通报中介绍,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多人巨额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肖某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为逃避司法打击、攫取经济利益,不仅向地方党委、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巨额行贿以寻求“保护伞”,还将行贿对象延伸至金融机构负责人以违规获取贷款,甚至渗透至基层村干部以方便拆迁运作,形成了多领域腐蚀干部的行贿犯罪网络。
本案中,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常态化,依法严惩危害一方并以行贿手段寻求非法保护的黑恶势力,增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