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陈木子)11月14日,湖北法院发布7起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典型案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施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宽严相济,以打促执见成效”入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2020年至2022年间,被执行人施某因多起经济纠纷被诉至法院。相关案件经判决或调解生效,确定施某应履行给付义务,总标的额达58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发现施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及一辆汽车,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施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状况。经法院调查核实,施某在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将其在武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资收入20839.08元转移至其母亲曹某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同时查明施某多次出入酒吧等高消费场所,明显违反限制消费令。鉴于施某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满后,施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施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施某亲属代为履行238903.59元,5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另与2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首期履行金额17800元。2024年2月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亲属代为履行部分义务,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的典型借鉴意义在于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运用微信流水、收入记录等线索,精准识别被执行人真实履行能力,有效破解‘表面无财产、实际高消费’的执行困境,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在刑事审判环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执行人后续履行情况、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实现了惩戒威慑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拒不履行必受罚,主动履行为正途”的司法理念。
据了解,涵盖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公司人格混同、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支付账户、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移关联公司财产等为常见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