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9日),河南淮滨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说明:
2025年10月10日18时,淮滨县芦集乡张某在协助同村村民张某某维修花生脱果机过程中,张某被传动皮带卷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淮滨县立即成立由公安、应急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10月17日,村民张某某与死者张某之子达成赔偿协议。
12月4日,公安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该事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操作、维修农业机械时,请遵守安全规范,谨防意外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据媒体报道,12月8日,河南信阳的张女士反映,其55岁父亲在帮一家农业公司维修花生脱果机时,机器突然通电启动,她的父亲被绞进机器当场身亡。张女士表示,事发后两周她才得知此事,无法接受处理结果,刑事报案后警方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