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官无病一身轻。”
如果没有从事民法学研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或许会成为一个纯粹的文人,种花养鱼,赋诗写字。
就如同现在,他隐居在昆明城郊一处僻静的院子里,将所有热情都倾注在瓷器的收藏和研究上。81岁的他饶有兴致地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逐件介绍了自己收藏的瓷器。这些瓷器,几乎花光了他的积蓄。
他曾赋诗一首:“布衣下山布衣回,芹韭蔓菁列队迎。最是常言道得好,无官无病一身轻。”但时代也曾将他推到聚光灯下。
作为民法学界的“梁合同”,他是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牵头人,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编纂项目组的首席专家。在学界,他以敢言著称。无论是在理论、立法还是实务方面,他从不回避争议,总是犀利发声,立场鲜明,留下了很多经典案例。他还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积极建言,成为一位“掷地有声”的民法学者。
沙滩北街15号院
沙滩北街15号院,隐藏在北京景山东侧一条小街上,古朴幽静。这里就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在地,一个梁慧星工作了30多年依然感到无比珍视、“不弃不离,不改其乐”的地方。
1978年10月,34岁的梁慧星第一次走进这座院子,成为恢复高考后首届民法学硕士研究生。当年只有北大和中国社科院招法学研究生,北大是经济法专业,中国社科院是民法,梁慧星是两名民法研究生之一。
梁慧星的导师是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家福。实际上,他由三位老师集体指导,王家福讲苏维埃民法,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余鑫如讲中国民法,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怀栻讲外国民法。
1981年,梁慧星研究生毕业,留在法学所工作。这年,他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企业法人与法人所有权》,首次系统提出企业法人所有权概念,主张以企业法人所有权制度深化国企改革。这一突破性观点引起了广泛而持久的争论,直到1993年公司法出台后,企业法人制度才逐步确立。
1988年,王家福出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被一分为二,梁慧星任民法室主任,王保树任经济法室主任。
梁慧星注意到,此前法学所强调团队作战,集体创作,这容易快速出成果,但不利于出专家,而学术研究机构是培养专家的地方。他要求民法室学者深耕核心细分领域,并成为权威专家。在他的领导下,民法室成长起来了一批各有专长的学者,如研究物权法的孙宪忠和陈华彬、研究破产法和保险法的邹海林、研究合同法的韩世远等人。而这些研究领域,也是梁慧星为日后的立法活动预作的安排。
相对于高校,法学所待遇一般,但学术环境更宽松。梁慧星告诉年轻人,学者间不存在短兵相接的竞争,各人可以有各人的学术领域和理论贡献,要按自己的规划一步一步往下走,而“知己”是最重要的。李白斗酒诗百篇,但他不承认自己只是写诗的料,始终认为自己有经天纬地之才,至死都觉得怀才不遇,这就是不了解自己。
20世纪90年代初,梁慧星开始主持编辑出版《民商法论丛》和“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目标是各出100卷,认为届时中国民商法研究将呈现出别样局面。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的韩世远1994年师从梁慧星读博士,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极大提升了中国民商法学研究水平,培养了新人,缩小了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有的领域甚至实现了超越。
梁慧星曾将中国民法学者群体划为四代。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前后为第一代和第二代。新中国成立后的学者为第三代,包括留苏生和20世纪60年代的研究生,以江平和王家福为代表。改革开放后培养的学者,属于第四代。
梁慧星1962年考进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读本科,1978年重拾法学,他认为自己与第三代不同,也不属于第四代,而是改革开放时期的某种中间环节,像甘蔗之间的节疤,没什么甜味,但承上启下,不可或缺。
“梁合同”
改革开放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先后制定,形成“三法鼎立”的局面。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提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首要的就是统一合同法。
梁慧星是国内最早研究合同法律制度的学者之一,硕士论文就是《论合同法律制度》,1987年参加过经济合同法修改小组。同学们给他取了个绰号,叫“梁合同”。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统一合同法的问题。江平、梁慧星、郭明瑞、王利明、崔建远、张广兴、李凡、何忻共同提出了立法方案,经讨论确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12家单位的学者分别起草。
1994年11月,各单位起草的条文汇总,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梁慧星和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广兴、博士生傅静坤统稿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建议草案共34章528条,于1995年1月提交法工委,而后经历了数次讨论修改。
建议草案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合同自由,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烈表示了异议。该条最终改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国家科委1987年主导制定了技术合同法,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专门的技术合同管理队伍。相关部门表示技术交易有特殊性,反对合并技术合同法。梁慧星等专家则主张“三法合一”,梁慧星在多场论证会上表示,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交易规则。最后,“三法合一”原则得以确立,技术合同作为专章纳入合同法。
梁慧星后来接受采访时说:“行政干预合同的旧体制必须打破,这个改革趋势谁也挡不住。”
在最初的建议草案中,关于违约的归责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即认定赔偿责任需同时具备违约行为和过错。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梁慧星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规则,支持改为“严格责任”,即发生违约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需承担责任。
但有学者对这一改动持不同意见,韩世远和他的硕士生导师崔建远就在其列。韩世远的博士论文研究违约损害赔偿,他那时在论文中主张应坚持过错责任,认为中国立法模式、法官裁量习惯及民众法律意识均以过错为核心,严格责任与现有法律传统、现实条件不相适配,难以被接受,也与中国合同法兼顾社会公正、维护道德秩序的价值追求相悖。
作为韩世远的博士生导师,梁慧星没有因学术观点相左而施加压力,而是撰写学术论文加以回应。
梁慧星认为,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如果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严格责任是受英美法影响,那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采纳这一原则,就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权威学者达成的共识。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违约事实,无须举证过错,有利于诉讼经济,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违约责任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与侵权责任不同,无须以加害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最终,这段学术争论以合同法采纳严格责任原则而画上句号。民法典制定后,在合同编完整延续了合同法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此后未再发生更多争议。
韩世远说,当初虽有理论担忧,但从合同法到民法典22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在合同法领域从过错责任转向严格责任是对的。受此影响,他自己在研究民法时也非常重视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梁慧星已经在中国社科院组织成立“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研究物权法立法方案。那时民法学界因合同法形成了债法研究热,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的研究重点已经转向物权法,为立法作理论准备。研究成果也密集落地,如孙宪忠推出了《德国当代物权法》,陈华彬出版了《物权法原理》。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主持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指定江平、王家福、梁慧星、王保树、王利明、魏振瀛、费宗祎、魏耀荣、肖峋9位专家负责。当年3月,小组第一次会议确定了先制定统一合同法,再制定物权法,最后制定民法典的三步走决定,委托梁慧星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分别起草物权法草案。
两个团队分别提交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这个过程中,有人提出,物权法草案是“违宪的”,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会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悬殊、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这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效应。
梁慧星发表文章《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提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合法财产不分公私、不分大小,都应受到法律同等守护。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协调和法学界的集体发声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被写入物权法总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梁慧星和妻子饶志君在昆明家中的小院里。摄影/本刊记者 宋春丹
“任何国家的民法典制定
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2000年,梁慧星在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按此前起草的民法典大纲草案推进民法典起草。2002年,课题组完成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含7编81章1947个条文。
当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出来,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梁慧星一边率领团队持续完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一边大声疾呼,绝不能放弃制定民法典的目标。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中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协调民法典编纂任务,并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个单位作为参加单位。
中国社科院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由时任副院长李培林担任组长,梁慧星和孙宪忠担任首席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由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担任组长,王利明担任副组长。
在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的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议。
梁慧星反对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他的理由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继承民法通则的做法,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等人则认为,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最重要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中国也不例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有利于完善中国的民法体系,不但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价值基础,而且能够解决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最终,人格权独立成编。时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前辈民法学家在这一点上的争论绝不代表他们对人格权益应当受到高度关注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而仅仅是在一个技术方案选择上出现了意见分歧,最好的办法就是“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民法典颁布前争论最激烈的那段时间,梁慧星经常凌晨还不停笔。写最后一篇建议稿时,他高烧近39度,医生诊断为肺部感染,要求他马上住院。他坚持在家写完稿,一直写到凌晨三点。第二天开始,他在医院住了12天。
梁慧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任何国家的民法典制定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中国的民法典虽然不完美,但没有大的缺憾,我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听风阁”
多年前,梁慧星和妻子饶志君在昆明郊区买下一处房子,每年过来短住。民法典颁布后,梁慧星大事已了,身心疲惫的他和妻子搬离北京,定居昆明。
小区里住户不多,很安静,没有人认识他们。平日里只有老两口在家,偶尔一起出门游览山水,去花市买花。院子里的野生杨梅树是从哀牢山移植来的,结的果子每年可以泡几十瓶酒,用来招待和赠送朋友。
梁慧星喜欢李白,爱写诗抒怀。云南樱每年3月开出粉色的花,他赋诗一首《樱》:“池边一株樱,花开似彩云。心净红尘远,莫须羡渊明。”
客厅、书房、卧室、楼梯拐角,每个角落都摆着大小不一的各类瓷器。客厅墙上挂着 “珠山八友”的四幅雪景瓷画,桌上摆放着元朝釉里红瓷瓶、明代斗彩秋葵碗和乾隆时期的双燕归巢瓷瓶。有客来访,他总会滔滔不绝地介绍起这些瓷器的来历。
梁慧星认为,瓷器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发明。他和妻子有一个工作室,取名“听风阁”,基本上集齐了各朝、各年号、各种类的全套瓷器,分门别类按年代陈列,几乎是一座体系完整的小型展览馆。每天吃完早饭,他们就去工作室待两个小时,饶志君做瓷器保养,梁慧星做瓷器研究。至今,他已在微博上发布了近百篇文章介绍其瓷器研究,匠式的细致扎实和他做民法研究时如出一辙。
现在“听风阁”陈列柜已满,积蓄也几乎用光,收藏告一段落了。梁慧星希望未来在云南捐建一座瓷器专题博物馆。
他深居简出,也很少回京,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是现在唯一的兼职。但他并不孤单。昆明一些年轻的法律从业者建了一个微信群,群名是“梁慧星民法研习组”,有时会一起来看他。韩世远、朱广新等弟子们,逢年过节也会来昆明看他。
今天,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楼大厅拾级而上,梁慧星的大幅画像和王叔文、谢怀栻、王家福、李步云等著名法学家的画像一同挂在楼梯一侧。二楼尽头的办公室就是民法室,六张有年代感的黄色办公桌上都放着厚厚的资料,靠西窗的一侧是梁慧星过去的办公桌,现在是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坐在这里。
朱广新2005年在梁慧星门下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在他看来,在民法学界,相对于社会活动家,自己这位导师更是一位纯粹的学者,一位学术方向的引领者。
朱广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立法中水平最高、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就是统一合同法。立法机关集中了国内民法学界的精锐力量通力合作参与起草,瞄准国际前沿,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其核心框架和绝大多数条文后来被整体纳入民法典,也是民法典中篇幅最长的一编。对此,梁慧星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无论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还是国家的立法司法工作方面,他都做出了很大贡献。
梁慧星希望各出100卷的《民商法论丛》和“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现在是朱广新在接棒主持。迄今,“论丛”已出到第79卷,“丛书”已出了107册。
不过,对民法学界的动态,梁慧星已几乎不再主动关注。他说,自己尽到了使命,要用余生为中国的文化传承再做些事情。
(本文参考了《会心民法五十载——梁慧星先生八十寿辰纪念画册》)
发于2025.12.8总第1215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梁慧星:掷地有声
记者:宋春丹
编辑:黄卫
运营编辑:马晓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