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和10月间,无业男子周某在自己家中分别容留了“失足女”邹某(化姓)和李某,期间周某为二人提供吃住,并从二女子每次收取的60元嫖资中“抽成”10元,共获利500余元。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去年12月,周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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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男子周某平时无业。2025年3月,其在自己家中容留邹某卖淫长达8天,期间,周某负责为邹某提供吃住、望风等便利条件。邹某每次卖淫收取嫖资60元,周某从中抽取10元,邹某共计获利1500元,而周某由此共计获利300元。
此外,在去年10月,周某又容留李某卖淫,期间,周某负责为李某提供吃住、望风等便利条件。李某每次卖淫收取嫖资60元,周某依旧从中抽取10元,李某共计获利1000元,周某共计获利200元。当月,李某与嫖客胡某进行有偿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周某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以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欧鹏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