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数据显示,相较于去年10月的历史高点,比特币市值已近腰斩,放眼全球市场,共有超59万人遭遇爆仓。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再次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已明确指出,禁止金融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后续多次发文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此次《通知》相较之前,主要修订内容有:
其一,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其二,健全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监管框架和工作机制。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明确“境内禁止、境外严管”,中央部门层面由中国证监会牵头,地方层面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其三,进一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其四,持续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通知》指出,去年以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浑水摸鱼,打着虚拟货币、“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对此,《通知》再次强调,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强化央地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作者:陶思阅
来源:国是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