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黎委 李易萍)近日,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处置一起公共区域因犬主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发的动物伤人案件,这也是新法施行以来城关辖区查处的首起犬只伤人治安案件。
2月8日,南漳县城关镇一名群众报警称被一只宠物犬咬伤。民警立即到场处置,经过了解情况得知,居民范先生在龙鹏世纪城小区遛犬时,未对其饲养的拉布拉多犬采取牵绳、约束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期间,该犬欲上前撕咬方女士牵领的比熊犬,方女士为保护自家犬只上前阻拦,被失控的拉布拉多犬咬伤右小腿。
犬主范先生携犬出户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放任犬只失控伤人,其行为已构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违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案发后,范先生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赔偿伤者全部医疗费用,真诚致歉并取得方女士谅解。鉴于范先生系初次违反饲养动物相关管理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认错、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范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携犬出户务必束犬链、牵犬绳,主动避让他人,依法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