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向亚芬)父母赠与子女拆迁安置房又反悔,该如何处理?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赠与有效,无法撤销。
据介绍,老黄家因拆迁获得六套安置房。为规划子女生活,他与儿子大黄、女儿小黄签订赠与协议,约定以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条件,赠与子女各一套安置房,并约定房屋不得转赠、抵押或出售。
2019年,老黄选定六套安置房。2022年,在与拆迁部门签订正式安置合同时,老黄让大黄、小黄直接以自己名义与拆迁部门签约。此后,大黄装修房屋并携妻女入住。
2023年,大黄离婚时将房屋分割给前妻。老黄得知此事后以大黄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大黄的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老黄是否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首先,法院确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大黄未履行赡养义务可能构成法定撤销事由,但赠与人必须在知道事由后1年内行使权利,老黄未能证明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其次,至案件审理时案涉房屋仍未办理产权登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老黄在签订协议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实际上,老黄赠与的是基于拆迁获得的“受安置权利”。
这项安置权利,在2022年大黄以自己名义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安置合同时,已经完成了从老黄向大黄的转移。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告消灭。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黄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生效。
法官提醒,权利转移不以产权登记为唯一标准。在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时点,应以受赠人实际取得相关权利为准。当大黄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部门签约时,意味着安置权益已实质性转移。
此外,法定撤销权有严格时效限制。赠与人主张法定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这体现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