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向新黄河记者反映,在她直播时,一自称青海某地监察委专案组副组长的人对她进行侮辱谩骂。
近一年多时间以来,常驻山东青岛的青海省女子龙某在短视频平台上,为自己弟弟——青海海北州某派出所原所长龙某林涉及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喊冤。
2025年4月10日直播期间,一位陌生人发出多条对其辱骂的私信。其中一条是以办理龙某林案件专案组的副组长麻某华的名义发出。

(部分私信截图)
彼时,龙某林的案子刚结束一审,其仍羁押于海北州某看守所中。这条短信用语恶毒粗俗,并直接威胁在一审中当庭自述无罪的龙某林的人身安全。
龙某收到该条私信后,于当日向海北州海晏县公安局西海派出所(合并前的原西海分局哈日乌斯派出所)报案。西海派出所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锁定了刚察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宋某祺。之后,刚察县监委、海北州监委的相关负责人通过电话向龙某表达歉意。
5月25日,刚察县纪检监察委回复新黄河记者,他们内部按照流程已经对该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监察委工作人员冒名专案组副组长私信辱骂被调查者家人
当时,龙某报警称,这些私信言辞极尽侮辱,肆意践踏他人人格,还使用触及民族历史伤痛、伤害全体国人情感的“慰安妇”一词对女性进行人身攻击,突破公序良俗与道德底线;恶意诅咒整个家族“坟头长草”,将私人恩怨升级为全家族打击报复,给一家人造成巨大心理恐慌;作为公职人员,公然以关押中的案件当事人龙某林人身安全作为要挟筹码,扬言要借机收拾打压当事人,严重损害公权力机关声誉。
西海派出所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锁定了侵权者系海北州刚察县监察委某专案组工作人员宋某祺,并在此人手机中发现了用他人手机号注册的多个微信、快手小号。宋某祺向公安机关坦承冒用他人名义发私信辱骂的细节。
龙某向海北州公安机关提出,这些行为已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相关刑事罪名,如查实确有公职人员在被调查者被关押时肆意欺压、威胁人身安全、冒用领导身份作案等从重情节,更理应从严追究其全部刑事责任。
新黄河记者获取的录音显示,警方启动调查后,刚察县监委、海北州监委的相关负责人此后几次当面,或者通过电话向龙某表达了歉意。不过,当地始终没有就此事对侵害人宋某祺进行正式的党纪、行政处分,宋某祺也始终拒绝对龙某进行正式道歉。
龙某告诉新黄河记者,虽然警方锁定了侵害人宋某祺,但由于其监察委工作人员身份及上方压力,警方终止了该案。
5月24日,负责该案的原西海分局哈日乌斯派出所刘所长告诉新黄河记者,该案已经结案。一份录音显示,刘所长称“公然辱骂没构成(行政处罚或者犯罪)并不代表民事上不可以告他”。
一审法院认定绝大部分侵权事实
2025年8月26日,龙某向宋某祺的户籍地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民事侵权起诉。该案最终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晏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法院认定:2025年4月10日,原告龙某在其个人短视频账号上发布短视频作品,评价办案人员的工作方式“知证据不合法却昧良心说,是遵循上级指示强行定罪枉法裁判”,并指责办案人员“给党和政府抹黑,在违纪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还对海北纪检监察发表相关言论”。
被告宋某祺在该短视频作品的评论区中,以其个人名称为“哪怕”的账号发表评论与龙某发生争执。宋某祺在其短视频平台的账号IP上,冒用相关办案组成员、专案组副组长麻某华的名义,向原告发送私信进行威胁、侮辱谩骂。
原告龙某在法庭上表示,被告作为刚察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专案组副组长麻某华的名义,利用相关案件信息对原告及家人进行要挟、恐吓。被告在辱骂原告时,使用了“慰安妇”这一极具侮辱性、伤害民族情感的词汇进行人身攻击。尤为恶劣的是,被告恐吓要“收拾”在押的原告弟弟,给她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心理创伤和精神伤害,导致原告日常生活及精神状态受到持续性负面影响。
龙某表示,一审法院其实认定了她起诉状的几乎全部侵权事实,但在释法、说理和最后的判决书中,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被告缺席庭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海晏与刚察县车程并不远,宋某祺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只是书面提交了答辩词,但这并未影响他的胜诉。龙某认为,这与相关部门的不当干预直接相关。
法院释明:宋某祺作为办案人员,在面对案件当事人家属产生纠纷时,本应保持理性克制,其以辱骂方式回应原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底线,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又以龙某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批评办案机关,对双方矛盾的激化同样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判决书的核心理由是,宋某祺的辱骂行为发生于网络平台私信往来中,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从行为后果来看,该私信辱骂行为并未扩散,因此并未影响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不符合“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定构成标准。
因此,综合考量本案被告的行为损害范围有限、无严重损害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了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龙某告诉新黄河记者,这是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或办案特殊身份对在押人员家属进行恐吓、威胁。一审判决书虽然认定宋某祺“违背了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底线”,但民事判决本身无法对其进行行政或纪律处分。
以王利明、杨立新等为代表的民法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保护的是“名誉”,其核心确实是社会评价(外在名誉);但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物质性、精神性人格权益,以及“人格尊严”。私聊恶毒辱骂,即使没有第三人知道,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感(内在名誉)”,人格尊严是所有人格权的基础母权利。即便是私密空间内的恶毒攻击,其手段恶劣(如使用“慰安妇”等极端词汇),也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公然践踏。
龙某告诉新黄河记者,如果此事不能得到纠正和处理,对于当地干部队伍形象将产生持续的损害。对此,她已经提起了上诉。
记者:刘成伟 编辑:李东 编辑:刘雨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