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鹰潭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现向社会集中曝光4起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土家酱香饼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按照网络餐饮专项执法检查方案,2026年4月8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土家酱香饼店检查,该店在美团平台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经查明,该店共有两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
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8日将该案件移交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鹰潭市月湖区吴酥生餐饮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按照网络餐饮专项执法检查方案,2026年3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吴酥生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虚构网络店铺,达到多开网店目的,构成发布虚假经营信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其他商家的正当经营权益,另外经营者未办理有效健康证,店内经营区门帘缺损以及未安装灭蝇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十三项的规定的规定,于2026年5月29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鹰潭市恭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伪造健康证明案
2026年3月26日,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恭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彭少锋的健康证系虚假证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同步将本案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四:鹰潭市月湖区小鲍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安排无健康证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按照网络餐饮专项执法检查方案,2026年3月23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小鲍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加工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蒜香粉调味料1盒、白胡椒粉复合调味料1瓶以及椒盐复合调味料1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并且该餐饮店一名食品直接接触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八)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与第(十三)项的规定,于2026年5月18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局
编辑:江方瑶
审核:吴 瑕
期号:2026年第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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