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
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正常广播电视传播秩序,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小锅盖”)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规定与禁止情形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特殊情况需符合许可条件并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单位设置该设施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报省级或地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3.严禁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须定向销售给合法安装服务机构;
4.“村村通”“户户通”等合法直播卫星接收设施,严禁脱离许可区域异地安装使用,有线电视覆盖区域不得违规安装。
二、非法设施的严重危害
1.安全隐患突出:非法卫星锅多架设于屋顶、阳台等高处,长期风化锈蚀易松动脱落,造成高空坠物伤人毁物;金属结构在雷雨天气易引发雷击,可能导致火灾、电器损毁甚至人员伤亡,部分设备还存在辐射风险;
2.危害信息安全:非法设施可接收境外未过滤频道,部分内容包含色情、暴力、反动等不良信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非法信息,干扰通信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干扰正常秩序:非法设备可能对周边通信、航空等信号造成干扰,影响社会公共服务正常运行。
三、整治要求与法律责任
1.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已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行拆除并妥善处置相关设备(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等);
2.逾期未拆除的,相关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依法强制拆除并没收设施,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生产、销售非法设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设施及违法所得,销售者可并处销售额2倍以下罚款;
4.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法收视与举报渠道
2.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综合举报)、12315(违规销售举报)、12318(违规安装使用举报)。
维护安全、健康、文明的传播环境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特此告知。
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来源: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