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旅行社营业部为以不合理低价
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案
东营市2026年旅游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基本案情
近期,东营区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上级部门转办的违法线索,对辖区某旅行社营业部开展专项核查。经查,该营业部在未核实旅游产品真实成本、行程服务标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对外公开发布“韩国双船五日游仅需299元”的包价旅游宣传信息,该旅游产品价格远低于正常交通、住宿、餐饮、票务、人工等综合出行成本,属于典型的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东营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移交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一)违法定性依据
当事人为不合理低价旅游活动提供宣传引流、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的规定,属于在线旅游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三)裁量及处罚结果
结合《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两年内首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等从轻情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营业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深度解析
本案是文旅市场线上隐形违法的典型案例,精准击破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的认知盲区,对规范在线旅游引流、招徕游客经营行为具有极强的指导和警示意义,核心要点归纳如下:
(一)厘清违法边界:不直接发团,不等于不违法
多数旅游经营网点存在重大认知误区,片面认为“只要自己不组织、不发团、不带队,仅做线上宣传和客源介绍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明确规制的不仅是直接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更包含为低价违规旅游活动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关联行为。所有旅游经营主体,只要通过线上平台为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的旅游产品,提供宣传曝光、客源引流、交易对接等服务,均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二)穿透低价表象:低价引流必然伴随消费侵权风险
市场中远超合理性价比的超低价格旅游产品,均为行业套路营销手段,不存在真实优惠。此类低价游依靠极低价格吸引游客报名后,必然通过强制购物、诱导二次消费、擅自缩减行程、降低食宿交通服务标准、额外加价收费等方式弥补经营亏损,直接侵害游客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旅游投诉、消费纠纷的高发源头。
(三)明晰市场危害:破坏公平竞争,扰乱行业秩序
此类线上低价引流行为,会严重破坏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合规经营的旅行社坚守成本底线、规范定价服务,而违规主体通过恶性低价引流抢占客源,挤压正规企业生存空间,极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的行业乱象,严重破坏在线旅游行业健康、有序的经营生态。
(四)明确执法导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查隐形乱象
当前文旅市场执法已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全链条监管,不再局限于查处线下组团、带团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巡查、线索核查力度,同步整治线上虚假宣传、低价引流、为违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便利等“隐性”违法行为,全链条打击不合理低价游产业链,净化在线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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