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报道,将“毒纸尿裤”送上热搜。
近日,为核实投诉线索,经济参考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市场上部分品牌婴幼儿纸尿裤开展抽样检测,结果在“好奇”“碧芭宝贝”“Babycare”等多个品牌的婴幼儿纸尿裤中,检出毒性物质——甲酰胺。医学检测机构也在部分婴幼儿血液、尿液中检出该物质。记者穿戴一款婴儿纸尿裤一夜后,血液中甲酰胺浓度也飙升近一倍。
随后,报道中涉及的一些企业发布声明称产品出厂送检均合格,并申请第三方权威复检。
值得关注的是,发布声明的涉事企业,基本都反复提到了“符合国家标准”。这也正是很多网民的焦灼所在:是不是只要企业符合所谓标准,那婴儿的健康就可以被白白损伤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经济参考报在报道中援引的《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GB/T 28004.1—2021),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并未对甲酰胺设置检测项目和限量要求,而且根据相关法规,该类型标准也只是“鼓励”,而非“强制”企业制定不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除此之外,涉及婴儿纸尿裤的还有更为强势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15979—202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些标准也未对甲酰胺问题予以明确,这也是事实。
但是司法实践中,国标绝不会成为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遮羞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这样定义产品缺陷: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衡量产品缺陷的指标就有两个,一、生产是否符合国标等标准,二、商家是否造成对消费者不合理的危险。
在实践中,司法系统虽然会优先适用第一个标准,但即便符合了相应标准,商家仍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损害的,第二个标准仍会被启用,并最终定分止争。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合理预期的权利,在本次事件中,家长为孩子购买纸尿裤,合理预期就是产品不能侵害孩子的健康,而即便企业的产品遵守了相关标准,依然对襁褓中的婴幼儿身体造成损害,无疑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理也是人情。
很多人会纳闷,为何标准的完善往往只能在事故发生后,而不能前置于风险之前呢?这是因为受制于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国标等标准往往只能是对已知风险的回应。而且这样的回应也必须建立在扎实的科学研究和严密的实践验证之上,不可轻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就明确,“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
另一方面,因为一项新标准的确立与出台往往对应的是一个产业格局的重新调整和生产线上一家家企业的生死,相关方面往往对此秉持审慎。但无论如何,“监管跑在悲剧之后”的时间差成本绝不能由最无辜、最无抵抗能力的婴儿来承担,这关系着一个产业的商业良心和一个社会的文明水位。
鉴于涉事企业大都对报道结论提出疑虑,那么更权威的部门与检测机构不妨及时介入。无论报道中所涉的一些检测数据是否科学客观,从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质谱研究与临床应用中心的筛查结果,再到评论区公众对一些品牌纸尿裤在实际应用遇到的问题,甲酰胺风险都到了应该正视的时候了——为人父母最朴素的爱子之心实在不应该被辜负。
期待最终结果可以为焦灼的父母送去心安,为襁褓中的婴儿拭去泪水。
评论员:李明 编辑:曹梦佳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