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家暴致轻伤二级后,五处房产陆续过户至王作红名下,两人也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此后,王作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数月后,王作红以伤情持续未愈等为由撤回谅解书。丈夫何某勇因此获刑,他随之起诉王作红,要求撤销《夫妻财产协议》。
一审法院将谅解行为与财产安排建立起法律关联,并据此支持了何某勇的请求。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既未提及刑事谅解事项,也未约定出具谅解书系房产过户的条件,由此也成为本案审理的焦点。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53岁的王作红在拿到判决书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根本没有想到,撤回谅解书会带来这样的结果。我认为判决不合理,准备申请再审。”
家暴与谅解
1998年,经人介绍,王作红与何某勇结婚。她回忆称,婚后生活并未如预想般平静和安逸。直至2023年双方分居,何某勇曾十余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
最严重的一次是2023年7月28日。据判决书记载,当晚23时许,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何某勇持续殴打王作红,并进行踩踏、拖曳和拉拽,导致她胸部右侧第 4、5前肋骨折、全身多处外伤伴血肿等。经鉴定,王作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王作红被丈夫家暴致轻伤二级。(图/受访者提供)
案发后一个月内,双方名下两套门面、两套住房及一个车位陆续过户至王作红名下。同年8月25日,双方签署并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上述五处不动产归王作红个人所有。
随后,王作红分别于同年9月8日和9月20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何某勇刑事责任。但谅解书同时载明:若何某勇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双方协议离婚未成,王作红仍保留追诉权。其中9月8日的谅解书写道,何某勇已得到应有的教训;9月20日的谅解书则提道,何某勇已就王作红人身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但数月后,事情出现转折。
2023年12月,王作红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谅解书,要求追究何某勇刑事责任。询问笔录显示,她陈述此前谅解主要出于对女儿前途考虑,其本身就不甘心谅解;同时伤情持续未愈,身体仍存在疼痛和不适。
2024年10月,检察机关再次询问时,王作红明确表示不再谅解何某勇。据判决书,工作人员询问王作红:“何某勇当时是不是为了获得你的谅解,把你们共同所有的2套房产和门面过户公证给你了?”王作红回答:“何某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谅解和离婚自愿放弃的。”
随后,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何某勇提起公诉。2025年10月,永川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勇拘役五个月,并赔偿王作红医疗等损失20887.19元。

住院时的王作红(图/受访者提供)
法院:财产处分与谅解存在关联
与此同时,何某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双方此前签署的《夫妻财产协议》。
2024年11月,永川区人民法院以赠与合同纠纷立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五处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协议文本并未提及刑事谅解,但结合财产过户发生于伤害事件之后、谅解书关于赔偿的表述,以及王作红在检察机关询问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何某勇处分财产与获取谅解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财产处分属于附义务赠与,其目的在于获得王作红的谅解。现王作红已明确表示不再谅解何某勇,且法院已受理以何某勇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一案,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此支持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

谅解书(图/受访者提供)
王作红不服,提起上诉。
6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发生伤害纠纷后的财产过户行为、《夫妻财产协议》的签订时间,以及王作红在检察机关询问中关于何某勇“以放弃房产份额换取谅解”的陈述,可以认定何某勇无偿处分其财产份额以换取谅解具有高度盖然性。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王作红撤回谅解后,何某勇被追究刑事责任,协议所附义务未能履行,其处分财产的目的已经落空,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述判决,王作红并不认可。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出具谅解书的原因主要是顾及女儿的前途、长辈的压力以及对何某勇多次威胁和后续报复行为的担忧,而非以财产进行交换。
她表示,直到伤情持续严重后,才意识到家暴造成的后果远超当初预期,因此决定撤回谅解,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谅解书中提及的“已对她进行赔偿”,王作红称,仅指对方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与《夫妻财产协议》中房产归属没有直接关联。她强调,自己从未与何某勇签署任何将谅解与财产处分挂钩的书面协议。
她同时对检察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部分表述提出异议。她称,笔录未能完整反映其真实意思,“他(工作人员)给我看了,我没有在意,也没有多想,我的原话是何某勇想以谅解为条件,但我不是”。
王作红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夫妻财产协议》显示,签订目的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协议经公证,协议条款仅约定案涉五处房产归属,未提及与“刑事谅解”相关的内容。
对于《夫妻财产协议》与谅解书签署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何某勇未作正面回应,仅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我不想说那些,我与她没有感情了。”
由此,问题集中为:已经签署并完成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能否因受害人撤回刑事谅解而失去效力?
刑事谅解与财产处分的边界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只要相关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胁迫等手段,或者双方另行达成撤销协议的合意,已经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不宜被轻易否定。
至于《夫妻财产协议》与刑事谅解书之间的关系,张荆指出,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当分别审查和评价。《夫妻财产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夫妻财产权利处分;刑事谅解书则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谅解意思表示,其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赔偿、补偿等方式化解矛盾,帮助受害人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同时促进犯罪嫌疑人悔罪改造。
张荆指出,如果双方在《夫妻财产协议》曾明确约定“男方转移财产给女方,以女方出具谅解书并持续保持谅解状态为条件”,则相关财产安排可能构成附条件或者附义务的法律行为,将直接影响协议效力。但从目前的协议看,并未发现“财产处分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等明确约定。
因此,在张荆看来,王作红撤回谅解书,是否足以影响已经生效并完成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是本案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她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院能否依据检察机关询问笔录中的相关陈述,认定财产处分与谅解行为之间存在附条件关系,并据此否定已经签署且完成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
对于法院采信检察机关询问笔录的做法,张荆表示,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后,应对笔录内容承担相应审阅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诱导、篡改等情形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否定笔录真实性。但另一方面,询问笔录本质上属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宜直接作为推翻公证协议的核心依据。
她进一步指出,撤销夫妻财产协议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主张撤销的一方承担。“例如提供聊天记录、录音、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财产处分以获得谅解为前提,而非通过国家机关的问话记录替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张荆看来,本案还涉及刑事谅解制度与民事财产处分行为之间的边界问题。实践中,不少家暴案件受害人面临两难处境:如果拒绝出具谅解书,施暴者可能不愿赔偿;如果出具谅解书,又可能被理解为放弃追责权利。
“法律并未规定,行为人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后,必然能够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张荆认为,本案至少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路径:一种是法院采纳的认定逻辑,即财产处分与谅解行为之间存在附条件关系;另一种则是施暴者出于补偿、悔罪等因素处分财产,与受害人是否谅解无关。现有证据能否足以排除后一种可能,仍是本案争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荆同时提出,如果在尚未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按照本案判决逻辑推演,容易形成一种值得警惕的导向:施暴者为了争取谅解而处分财产,一旦未获得预期的刑事从宽结果,便有机会要求撤回此前作出的财产处分。“这实际上涉及法律价值的排序问题。”她说。在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本应优先于财产权保护。
这场因家暴而起的纠纷还未走到终点。在王作红就本案准备申请再审的同时,何某勇提起的离婚诉讼也在6月18日开庭。随着《夫妻财产协议》被判撤销,双方名下财产重新回到夫妻共同财产状态,财产分割、家暴过错认定以及补偿责任等问题,也将被带入新的法庭。
记者:解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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