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日遗化武毒害是日本不容推卸的责任(国际论坛)
高晓燕 《人民日报》(2026年06月19日 第 03 版)
今年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29周年。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更是存续数十年、威胁多方的现实安全隐患。这些散落各地的遗弃化武,持续危及中国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区域生态环境,是必须彻底铲除的历史毒瘤。依据公约规定,日方承担销毁在华日遗化武的全部责任,并应在2007年完成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全部销毁工作。但时至今日,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这一历史遗留难题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早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便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研发化学武器。1939年,日本关东军在黑龙江齐齐哈尔设立关东军化学部,也就是臭名昭著的“满洲第五一六部队”,专门开展毒气武器研发与相关实验。全面侵华战争期间,日军公然无视国际公约,组建多支毒气作战部队,在战事不利时肆意使用化学武器屠戮中国军民,犯下罄竹难书的战争罪行。战败前夕,仓皇逃窜的侵华日军将大量未投入使用的化学武器蓄意遗弃在中国境内:或是有组织地秘密掩埋、抛入江河,或是随意丢弃于水井、军事工事与仓库之中。截至目前,我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现日遗化学武器。数十年来,毒气泄漏事故频发,已造成超过2000名中国民众伤亡,多地土壤、水源也遭受长期污染,危害绵延至今。
由于战后国际审判未能全面彻查、追究日军化学战相关罪责,日本政府长期刻意回避、推诿自身战争责任。只是在中国政府多次严正交涉以及国际舆论持续施压下,日方才被迫就此问题作出有限表态。为推动问题解决,1992年,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上,系统阐述了解决日遗化武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具体主张。1997年,国际社会签订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根据公约规定,日方应于公约生效10年即2007年前完成在华遗弃化武销毁。遵照国际公约精神,中日两国政府于1999年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规定日本政府将根据公约诚实履行义务,负责销毁日本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为保障销毁工作顺利开展,中方多年来全力配合日方开展实地核查、挖掘回收、鉴别封装、安全储运保管等各项作业,为此付出了大量努力。
然而,日本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拖延销毁进度,禁化武组织亦对此无能为力,致使大量日遗化武至今未被处置。与此同时,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歪曲历史,接连抛出日遗化武“自然无害”“责任追诉时效已过”等荒谬论调。部分日本政客和媒体还散播不实言论,声称历经数十年风化,遗留化学武器早已失效,将民众遭遇的伤害简单归为个人意外。此类说辞刻意割裂侵华日军战时使用化学武器与战后遗弃化武的因果关联,妄图用片面不实的解读混淆视听,本质上是企图否定侵略历史、逃脱战争罪责。在受害者司法维权方面,日方同样一再推卸责任,日本相关法院动辄援引“国家无责任”“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驳回受害者诉求,这种做法完全违背历史公理与人类良知。
侵华日军对中国军民实施化学战、遗弃化学武器的罪行铁证如山,任何狡辩都无从抵赖。清除日遗化武带来的毒害,是日本无可回避、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与国际法定义务。日方长期采取拖延、敷衍的消极姿态,根源在于其始终不愿正视侵略历史、不敢直面自身战争罪责。日方必须端正态度,真诚正视历史罪责,严格恪守国际公约与双边共识,加快日遗化武处置进程,还中国人民以净土,扫除迈向“无化武世界”的最大现实障碍。
(作者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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