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云南盐津,夫妻投资100万建幼儿园,获县教体局核发办学许可证,2年后消防部门认定四楼设园属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园方被迫搬迁至新址后,生源从144人跌至41人,投资人以教体局违法许可致损失为由,起诉县教体局要求行政赔偿219万余元,法院已受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幼儿园及人名均为化名)
2021年,盐津本地青年钟禹和前夫想给自家孩子找个好园所,索性决定自己投资办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与盐津县教体局相关人员共同踏勘比选,最终选定盐井镇富华津江广场背面四楼作为园址,该处从商场正门数算为四层,但从背后公路侧入口上坡实测实为二层,两人据此认为符合办学楼层要求。
2021年8月27日,盐津县教体局组织本局职能股室及镇中心校、安全办、基建股负责人到现场,对场地、园舍、安全、师资、设施设备等逐项评估审核。
同年9月2日,教体局再次组织上述人员对前期提出的整改事项复检验收,结果评定为合格。
2021年9月4日,盐津县教体局正式下发通知:批准设立盐津县盐井镇启点幼儿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幼儿园,地址登记为富华津江广场内四楼。
拿到证后,钟禹夫妇投入装修、设备购置、租金及前期运营资金共计近100万元,幼儿园2021年9月正式开班,初期三个班仅44名幼儿,第二学期87人、第三学期114人、2023年春季第四学期达到144人,基本实现收支平衡,再熬一阵就能回本盈利。
变故发生在2023年2月28日,开学前一天,盐津县消防救援大队到园执法检查,认定幼儿园设在建筑四楼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规定,属于重大火灾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2023年8月31日前改正。
2023年4月24日,消防大队向县教体局发函,明确启点幼儿园所在楼层已达重大火灾隐患界定标准,挂牌督办。启点幼儿园收到整改要求后咨询:三层已被其他商户占用无空位,唯一出路是迁址重办。
2023年暑期,园方在距原址约一公里处的坪街沙坪桥小区二楼另租闲置卖场重新装修,9月开学迁入。新址年租金略低但未省下多少,须增配校车及专职司机,再投入十余万。
更致命的是位置偏、知名度低,搬迁后生源断崖下跌,截至报道时仅有41名在册幼儿,重回严重亏损状态,原始投资遥遥无期。
钟禹认为,教体局2021年明知或应知四楼不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仍核发办学许可,属违法行政许可;正因信赖该许可才巨额投入,现因许可违法被责令搬迁产生全部投资损失、二次装修及运营亏损,应由教体局赔偿。
2024—2025年间她先后向县教体局、市教体局申诉信访,市教体局回复称未查实选址系教体局指定,省教体厅2025年11月指出市县部门以信访答复代替法定分类处理存在程序不当,应引导走行政赔偿或诉讼途径。
2026年6月,启点幼儿园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盐津县教体局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219万余元(含原址投资、搬迁重装费、预期利润损失等)。盐津县教体局表示已进入司法程序,等待开庭判决。
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看?
1.行政赔偿能否成立?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应赔偿;但前提是先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且原告因合理信赖该许可而产生财产损失与之有因果关系。
幼儿园方主张:教体局组织多人现场验收却无视国家标准明文禁止幼儿园用房设在四层及以上,属明显审查失职,许可行为应确认违法;投资人基于对行政机关专业审核的合理信赖投入近百万,后因该违法许可被消防否定的连锁反应导致搬迁损失,符合行政赔偿要件。
而教体局通常抗辩:选址是申请人自行提供,申请人自身也有审查义务,且消防责令改正的是停止使用不合规楼层而非撤销办学许可,搬迁损失属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与市场风险,与许可行为无直接必然因果关系,不予赔偿。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教体局组织了安全办、基建股等专业人员现场验收并出具合格结论,若法院查明当时四楼设园明显违反强制性国标却仍核发许可,确认违法可能性较大。
但赔偿金额上,法院通常会扣除投资人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份额(民办园举办者应知晓或应核实楼层合规性),且预期利润一般不予全额支持,最终可能酌定部分直接损失按比例赔。
2.民办学校举办者在申请办学许可时,不能全指望行政部门背书,关键强制性规范要自查。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均要求举办者提供符合安全、消防、卫生标准的园舍,申请人有义务确保场所本身符合国标,不能完全以验收合格了所以我没错完全免责。
司法实践中,若申请人签约租赁四楼场所前未核实楼层限制条款,法院多认定其对损失存在一定比例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减轻行政机关赔偿责任。
这也是提醒所有拟开办托育、幼儿园、培训机构的投资人:签租赁合同前务必核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幼儿用房楼层、疏散通道的要求,必要时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预评估意见,别等证照到手才发现场所先天不合格。
3此类许可后翻盘纠纷的救济路径,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一并提行政赔偿,注意时效与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法院可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国家赔偿法第9条要求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义务机关两个月内不答复或不服其决定可再起诉。
本案中幼儿园直接起诉行政赔偿法院已受理,下一步通常先审查办学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若确认违法则进入赔偿数额审理;若不违法或属事后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变化/消防新发现隐患,则赔偿请求可能被驳回。
无论结果如何,本案对行政审批部门也是警示:现场踏勘验收不能走过场,对涉及儿童安全的强制性国标条款必须逐一核对,否则违法许可带来的国家赔偿责任最终要由公款和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