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死就能赔!湖南长沙,36岁男子签婚介服务合同后,不满推荐对象要求退费被拒,数日后到酒吧消费并结识酒水销售,返回酒店后发割腕图及轻生言论,婚介员工和酒水销售均未报警,次日男子坠楼身亡,警方排除他杀,家属起诉婚介员工、酒水销售及酒店索赔778304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采用化名)
黄某离异后一直想再婚,经朋友介绍联系上长沙一家婚介机构,2025年3月1日,黄某与该机构签订合同,服务期限6个月,注明服务开始后不予退款,冯某是黄某的专属服务顾问,负责后续配对和沟通。
合同签订后,婚介机构按约安排了一次相亲见面,但黄某对这次匹配的女嘉宾不满意,认为对方条件与宣传承诺差距较大。
2025年3月26日,黄某通过微信向冯某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费,冯某解释:合同约定服务期内不予退款,目前仅推荐一人未达预期属正常情形,机构会继续积极为其匹配合适对象。
黄某当时未再争执,双方继续保持微信联络,冯某偶尔发些关怀问候消息。
2025年3月30日,黄某从外地来到长沙入住酒店,当天下午,他通过社交软件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一名女子陈某为好友。
陈某表明自己是酒水销售,邀请黄某当晚去她工作的酒吧坐坐,黄某应允,当晚前往该酒吧消费,点选酒水共计1472元,由黄某主动扫码支付。
期间陈某陪坐推介酒品,3月31日凌晨4时8分,陈某因自己饮酒过量提前离开酒吧,黄某继续逗留一段时间后,于当天早上6时39分独自返回所住酒店。
返酒店后,黄某通过微信先后向冯某和陈某发送了自己手臂割伤(轻微)的照片及活着没意思、不想撑了等消极言论。
冯某在微信中看到后,立即回复劝阻,催促黄某去处理伤口、去医院看看,并反复询问黄某所在位置和身体状况,陈某亦回复让黄某想开点、早点休息。
但二人均未拨打110报警,也未联系黄某家属或酒店前台,事后查明,当时黄某情绪虽低落但未明确说现在马上要自杀,且回复语气断续、时而消失,冯某和陈某主观上以为只是情绪低落发泄。
2025年4月1日上午8时23分,有人报警称酒店旁有男子坠楼,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确认坠楼男子即为黄某,已当场死亡。
4月2日,警方出具死亡证明: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刑侦部门勘验,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死因考虑为高坠致死(自杀)。
黄某家人处理后事时查看了黄某手机微信记录,发现黄某在坠楼前数小时曾向冯某、陈某发送过割腕图片和轻生言语,认为二人明知黄某有自杀倾向却未采取报警、通知家属、通知酒店查房等有效救助措施。
同时了解到,警方曾接黄某此前主动拨打的警情后,电话联系酒店要求关注该住客,但酒店前台未按警方要求上门核查房间情况。
黄某家属据此认为:婚介机构工作人员冯某、酒水销售陈某、涉事酒店均未尽到法定救助及安全保障义务,与黄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陈某、酒店共同赔偿778304元。
庭审中,冯某辩称:婚介服务合同尚在履行期,机构不存在违约欺诈,拒绝退费符合约定;黄某发消极言论后自己已多次劝阻、安抚并询问位置,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无先行行为引发危险,无法预见也不会强制阻拦一个成年人自主选择的极端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陈某辩称:自己明确告知了酒吧营销身份,消费系黄某自愿支付,无酒托欺诈;提前离店系饮酒过量,与黄某隔日后的自杀无时间连续性和因果关联;收到轻生言论后已口头安慰,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酒店辩称:接到警方电话后已尝试联系客房但无人应答(或敲门无人开),酒店窗户有安全防护,已尽合理安保义务。
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冯某。
婚介机构与黄某是服务合同关系,冯某作为服务人员对其不负有民法典规定的生命权保护方面的一般性法定救助义务,仅负同等民事主体间合理的善意提醒与劝阻义务。
聊天记录显示,冯某在收到黄某消极言论后即时回复劝阻、催其就医、询问位置,已尽到合理注意与安抚义务,冯某无从控制黄某行动,也无义务推定其即刻将实施自杀并擅自报警,故冯某及婚介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关于陈某。
现有证据证明陈某明确告知身份、无欺诈诱导消费行为、提前离店系自身饮酒过量,与黄某次日的自杀行为在时间上间隔超24小时,无因果关联。
收到轻生言论后陈某作出安慰回应,其与黄某仅为酒吧偶识的陌生人关系,同样无法定救助义务,家属主张陈某应报警或通知酒店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关于酒店。
酒店对住客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以合理限度为界,本案中警方曾电话要求关注,酒店称已尝试联系客房未果。
黄某最终选择顶层或窗边自行翻越,属主动追求死亡的故意行为,超出酒店正常防控范围,酒店无明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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