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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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若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程序中,也经常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分代持股东确认其名下股权实际归被执行人所有的情形。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确认股权属被执行人,能否执行?
最高院在《金某、刘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工商登记的股权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登记股东是法定的股权权利人,其单方自认股权归被执行人所有,不能直接否定工商登记的效力,也不能作为执行该股权的直接依据,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股权实际归属后,再依法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天津高院作出(2022)津执恢10号执行通知书,认定执行实施部门不宜对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某经济发展中心96.3877%股权采取查控措施,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执行程序中可以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股权范围,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案涉股权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证据证明某经济发展中心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载明其96.3877%的股权属于被执行人。某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出具确认函,认可登记在其名下的某经济发展中心股权为刘某、宗某所有,但股权归属问题,还涉及股权所在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人民法院如果仅根据登记股东意见,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谓实际持有股权,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天津高院认定执行实施部门不宜对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某经济发展中心96.3877%股权采取查控措施,并无明显不当。
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即使确认股权属被执行人,也不能直接对该股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股权实际归属后,方可依法执行;仅在有充分证据佐证代持事实、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下,可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发现登记股东自认股权属被执行人的,不能直接申请执行该股权,需先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股权确权诉讼,核心证据包括:登记股东的自认材料、书面股权代持协议、被执行人的出资凭证、股权收益分配记录、公司其他股东的证言等,待法院判决确认股权归被执行人所有后,再申请强制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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