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岳明 王玥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精准服务保障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省法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典型案例。
本次案例发布聚焦司法鉴定、政府审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常见涉项目法律问题,旨在统一裁判标准、明晰法律边界,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同时示范引领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化解涉项目矛盾纠纷,护航重大项目平稳落地、有序推进,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现选登部分案例。
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调解促复工保回迁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及第三人某设计院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案涉工程(拆迁安置工程),合同价格8.16亿元,某置业公司按照施工进度分批次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因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迫使工程停工。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停工、窝工损失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某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收费标准估算,本案鉴定费用高达260余万元。且案涉工程系拆迁安置工程,鉴定周期长,必然影响居民安置进度。基于此,法院暂缓启动鉴定程序,尝试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置业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以保障项目复工,某建筑公司放弃鉴定申请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涉工程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系认定造价、质量等事实的最后手段,而非首选,原则上不宜轻易启动。能通过合同约定、举证质证等查明事实的,应优先使用上述方式,避免以鉴代审。本案中,法院创新“暂缓鉴定、先行调解”的解纷路径,向当事人透彻分析诉讼风险与鉴定负担,引导双方算好经济账、民生账。该案在较短时间内被实质化解,使停工安置房项目得以复工,保障了施工企业合法债权与被安置群众的回迁利益,有效防范了社会稳定风险,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重大民生工程的工作决心,实现了“保回迁、保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某建设公司诉某迁建工程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基本案情
2017年,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某迁建工程管理局与当地乡、县政府启动黄河滩区迁建民生工程。经招投标,某建设公司中标并与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为不调价合同”。工程竣工后,某建设公司于2024年7月以施工期间材料费、人工费上涨及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为由,与该局就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招标时已附施工图纸,合同明确约定不因工程量清单错误或价格波动调整价款。某建设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已明知相关情况,在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现以价格上涨等为由主张调增工程价款,缺乏合同依据。据上,法院判决案涉工程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驳回某建设公司关于调增价款及以鉴定意见替代审计结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护航黄河滩区迁建重点民生工程、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典型案例。裁判明确认定了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审计结论已作出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当事人不得以司法鉴定意见变相推翻合同约定、突破审计结论,有效遏制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市场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