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事发具体时间是当晚7:28,69岁的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一名七旬翁,从平乐县南洲经过平乐县一小往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县城主干道的上关圆盘红绿灯岔路口时,与从县人民医院方向往黄埔路方向行驶的由白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桦和该七旬翁受伤。
在责任划分方面,交警称周某醉酒后驾车,抢黄灯、闯红灯通行,其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他担全责,白桦和该七旬翁无责任。
记者从平乐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得到证实, 肇事司机周某系该局退休民警。
2023年10月20日,周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平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19日被逮捕后羁押在广西南宁茅桥中心医院。
平乐县检察院指控认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责。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此外,他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
记者获得的一份桂林市平乐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载明,周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周某辩护人认为,不应当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白桦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未综合评判他既往两次脑梗死病史与重伤二级之间的因果关系,且他存在既往病史和自身严重疾病,他的损伤并非主要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而是交通事故外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甚至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交通事故外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建议对周某作无罪判决,“如认定他有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2024年9月14日,平乐县法院一审宣判,根据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另有法律文书称,2025年6月24日, 周某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期间死亡。
白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曾先后3次起诉肇事司机周某和保险公司,要求索赔损失。
平乐县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载明,当初白桦在住院期间曾起诉两被告称,截至2023年9月27日,他花掉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除两被告垫付部分外,还欠8.2万余元, “现在我病情危重,两被告却拒绝支付医疗费用,致使我因欠缴医疗费而无法获得更科学有效的治疗。”
同年12月11日,该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称,周某赔偿白桦损失约4.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他586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2024年4月20日,桂林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给白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目前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综合征、人格改变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为三级残疾(伤残)。”
同年5月27日,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白桦的该次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精神伤残程度评定为三级伤残。
随即,白桦第二次起诉两被告,索赔因交通事故给他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万余元。
平乐县法院审理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时,作为原告的白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鉴于他在事故中所受伤害的主要部位在头部,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客观上加重了他颅脑损伤的后果,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可适当减轻侵权人周某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将被告周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确定为90%,原告自行承担10%较为妥当。”
2024年11月18日,平乐县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周某赔偿约71万,保险公司赔偿约17万,共计88万左右。
2025年3月,白桦第三次起诉周某,索赔因交通事故受伤定残后10年的护理费约59万元。
平乐县法院称,他们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被告周某已经死亡,遂通知其继承人即周某妻子和女儿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两人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该法院还称,后 来周某的妻子和女儿分别提交了放弃继承周某遗产、不参与该案诉讼的书面声明。
该法院另外查明,2023年10月12日,周某和妻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桂林市龙胜县某镇的房屋转让他人,转让价款现由周某妻子和女儿保管。
平乐县法院审理后称,鉴于周某已经死亡,其妻子女儿作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虽表示放弃继承周某的遗产,但仍应在管理他遗产范围内对他生前给原告白桦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5年9月8日,平乐县法院一审宣判称,周的妻女在管理周的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白桦5年护理费等约20万元。
白先生对记者介绍称,他们第一次起诉获得的判赔款均已支付到位,第二次起诉后保险公司赔付的那17万也支付了,“针对周某的那71万判赔款,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后, 对方支付了约28万,至今还欠43万。”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