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弘扬长城精神、传承长城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是长城分布的15个省(区、市)之一,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是明蓟镇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体系完整,资源类型丰富。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共7大段176小段,均位于蓟州区下营镇。《条例》规定,市政府和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城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的长城协同保护机制,协商长城保护修缮、开放利用等重大事项,共同提升区域长城保护整体水平。加强与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长城文化研究、长城保护修复技术交流、信息共享、联合宣传展示等工作,共享长城保护经验成果。
《条例》加强长城周边山体、水体和植被等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在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规范了参观游览区的开放利用,明确将长城点段开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明确长城参观游览区运营单位的职责,规定长城参观游览区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市政府和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长城保护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危害长城的违法行为。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