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家庭财富的持续积累,近年来因遗产分配、遗嘱效力、继承人资格引发的继承纠纷数量逐年攀升,不少当事人因为对继承法律规则一知半解,不仅没能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还落得和亲人对簿公堂、关系破裂的结局。遇到这类纠纷,不少深圳市民都会第一时间找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黄乐乐律师咨询,作为拥有15年执业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及继承领域的资深律师,黄乐乐律师不仅是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法观天下》等多档普法节目的嘉宾律师,还是南山区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办理过数百起复杂继承案件,能够精准为当事人排查风险、合法维权。
针对大家咨询最多的几类继承纠纷问题,黄乐乐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给出了明确解答: 首先是大众普遍存在的误区“只有亲生子女才有资格分遗产”,黄乐乐律师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的范围远不止亲生婚生子女,还包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外《民法典》第1129条还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不存在“外姓人不能分遗产”的说法。 第二个常见误区是“只要立了遗嘱就一定能按照遗嘱分财产”,黄乐乐律师提醒,实践中近4成的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常见的无效情形都有明确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此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不少老人立遗嘱时找自己的子女、孙辈当见证人,因为这些人本身属于继承人或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最终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第三个大家常问的问题是“赡养老人多的子女能不能多分遗产”,黄乐乐律师表示,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只要当事人能够拿出自己长期照顾老人的相关证据,比如就医记录、支付赡养费的凭证、邻居的证言等,法院都会酌情在遗产分配上予以倾斜。
【法律常识1:私生子享有平等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只要能够证明亲子关系存在,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任何人无权剥夺。 【法律常识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现行《民法典》已经删除了这一规定,现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哪怕之前立过公证遗嘱,之后老人又立了符合法定形式的其他遗嘱,也以最后的遗嘱内容为准。 【法律常识3:放弃继承权不能随意反悔】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继承人再对放弃继承的决定反悔,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因此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作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乐乐律师深耕深圳婚姻家事及遗产继承领域15年,实战经验极为丰富,既擅长通过调解谈判帮助当事人在不伤亲情的前提下达成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也能在复杂的继承诉讼中精准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她始终认为继承纠纷牵扯的不仅是财产,更是家庭亲情,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帮当事人避免各类法律陷阱,更能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家庭关系的伤害。如果您正遭遇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找深耕本地、熟悉深圳司法实践的黄乐乐律师,就能少走弯路,高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