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静海的王先生向新黄河客户端反映,其未满十四岁的两个儿子被小学男老师猥亵,学校为避免被追责,“协议”支付心理康复等费用,但并未实际支付。教育局称“给予了经济援助”,王先生称其并未收到。事发至今已一年半,两小学生仍在康复治疗中。

协议与“答复”
据王先生称,其早年离异,靠开半挂货车送货赚钱,养活父母和儿子。2024年12月,小儿子在电话里说,“老师做了不好的事”。第一次接到儿子电话时,他驾车正在高速上,没多想。几天后,再次接到类似电话,他感觉到“不安”。
回到家,他发现孩子不出门玩,也不说话,“精神状态差”。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后,他曾多次找学校领导要求查清问题,但都未成功。最后一次,在与校方交涉期间,小儿子告诉他,“哥哥又被老师叫走了”。王先生当即拨打110报警。警方很快到场,“抓了现行”。
涉事教师为田某某,男,1970年生人,案发前系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大十八户小学的教师,教英语、数学等课程。2024年12月24日,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静海区检察院指控,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田某某在学校的三年级教室、值班室及厕所内,分别猥亵五名男小学生多次。判决书显示,田某某承认指控事实及罪名,认罪认罚。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田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多次猥亵多名不满十四周岁儿童,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身为教师,本应崇德敬业,教书育人,但其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犯罪,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严惩。
2025年6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田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判决书显示,王先生作为两名被害儿童的监护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分别称孩子被猥亵后,产生晕厥、抑郁、狂躁等症状,先后在静海区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上海九龙医院治疗,诉请赔偿相关费用。法院酌定支持了一部分。
王先生称,在案件被公诉至法院前的第三天,2025年4月15日,学校当时的负责人曾找到他协商,并签订一份“协议”。但“协议”至今并未实际履行。
“协议”其中一条内容显示,学校以转账和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王先生两个孩子医疗救治及心理康复费用10万元;孩子后期康复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及家庭资助等费用15万元。总计人民币25万元。
另一条内容是,王先生不再就此事以任何方式追究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如违反,学校有权追回给付的全额费用,王先生应退还。
新黄河记者发现,协议落款处有学校负责人的签名和学校的印章,但协议并未约定“学校的违约责任”,也未确定“支付25万元的具体日期”。王先生说,他至今未收到协议中的“25万元”。
“协议”签署时,十八户小学负责人是王建。2026年8月17日,新黄河记者联系王建,其电话无人接听。十八户小学现负责人牛先生表示,其未经批准,不能接受采访。
这份协议还约定,王先生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两个孩子的教育与监督,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王先生称,基于此,他安慰孩子返校上学。
但他没想到,2025年12月10日,他的小儿子在学校受伤,“额头上现在还有伤疤”。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开放性伤口”,医生建议清创消毒处理。
王先生称,他要求学校提供监控录像,以查明伤情形成原因,学校拒绝提供。他开始以“学校不履行协议义务”为由向静海区教育局反映问题。
2026年8月3日,天津市静海区教育局答复称,学生返校后,学校关注照料学生生活、健康及情绪。答复显示,2026年4月16日,根据协商结果,对学生治疗、康复等相关费用,给予了经济援助。
王先生称,他没有收到学校给的所谓“经济援助”,他已经向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出示“学校依协议给予经济援助”的凭证及学校对教师进行管理的履职证明。截至发稿,他未收到静海区教育局答复。
新黄河记者致电静海区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
(新黄河记者: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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