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季某三年向在KTV从业的女子宋某转账18万余元。今年1月,季某妻子冷某发现该情况,季某随后签订《婚内悔过与保证书》,并承认自己从2020年12月起与宋某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冷某将宋某告上法庭,索要此前丈夫向宋某的转账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扣除宋某向季某的部分转账及垫付餐款外,判决宋某返还冷某1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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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宋某系某KTV服务人员,已婚男子季某在该KTV消费时与宋某相识。后来,双方往来频繁,宋某曾多次陪同季某外出就餐等。2020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季某向宋某合计转账支付181661.27元,宋某向季某合计转账5768.24元。其中,2022年5月19日,季某向宋某转账1314元。2021年1月21日、2月26日、3月31日、5月15日、5月19日及2023年2月14日、5月20日、8月22日,季某分别向宋某转账520元。2022年4月3日,宋某向季某转账5000元;同年6月20日,向季某转账520元。
2026年1月,季某的妻子冷某发现了季某的上述转账行为。2026年1月,季某签订《婚内悔过与保证书》,载明“本人自2020年12月起,与第三者(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婚内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此我完全承认,无任何异议。在上述关系存续期间,我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微信转账、红包、购物、代付、赠与财物等方式转给第三者”。
一审法院认为,冷某与季某系夫妻,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宋某转账18万余元,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季某与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结合季某自认、“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及转账特殊时间节点,双方关系已超越正常的服务消费关系,足以证明季某向宋某赠与行为系以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依法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向冷某返还173893.03元。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
宋某诉称,一审法院仅凭季某单方自认、少量特殊金额转账及特殊时间节点,推定她与季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案涉转账系以不正当交往为目的的赠与,该认定证据严重不足。季某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单方自认内容系为转嫁婚姻过错、损害第三方权益所作的利己陈述,证明力极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此外,宋某认为,自己系KTV从业人员,长期提供陪同就餐、包间预订、陪唱、日常陪同服务等有偿服务,案涉全部转账均发生在工作时段、消费场景内,属于正常的服务对价及合理人情往来,转账金额零散、区间浮动较大,完全符合娱乐行业即时消费、据实结算的交易特征,并非无偿赠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季某认可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宋某有大量转账行为,冷某和季某均认为该转账行为系对宋某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宋某应予以返还。宋某上诉主张季某在宋某的工作场所消费,并要求宋某提供合法服务,应支付费用。对此,其应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季某2026年1月书写的《婚内悔过与保证书》及季某与宋某之间的转账频率、金额等,认定季某的行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并无不当。宋某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故二审法院对宋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案涉转账款项宋某应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关于季某个人过错不在本案评价之列,本案系针对冷某的诉讼请求,即评价季某与宋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作为季某配偶冷某的合法权益。季某向宋某的转账行为损害了冷某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婚姻制度,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相应款项应予以返还。另宋某主张部分小额转账不应返还,然即使是本案中的小额款项,亦不属于家事代理,非冷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经过其追认。故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