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教育局2025年上半年第二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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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03: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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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5〕35号)、《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现就包头市2025年上半年第二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资格权限及种类

包头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资格的申请者请及时咨询各旗县区认定机构,以免错过认定机构工作安排。旗县区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使用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有包头市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五)驻地在包头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下列认定条件,可在包头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省部级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所有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考试相关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第(六)条有关要求,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常见问题”12的相关说明。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且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七)无犯罪记录及从业禁止情况

认定过程中,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包头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须按照“网上申报——体检——网上确认(上传材料及审核)——证书发证的程序进行认定(体检环节和网上确认环节可同步进行)

(一)包头市教育局2025年上半年第二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整体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25年6月3日9:00至6月17日17:00;

2.网上确认时间:2025年6月9日9:00至7月11日17:00;

3.体检时间:2025年6月3日9:00至7月4日17:00;

(不包含周六日与法定节假日

4.特别提示:

(1)包头市教育局已开通教师资格认定“全程网办”功能,申请人无需到现场提交材料,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内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待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确认工作。“网上确认时间”为认定机构网上审核时间,在规定时间已报名并生成“报名序号”的申请人可在确认期限内查看认定状态,如需修改上传材料,点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旁的“查询报名信息”按钮,通过修改报名信息重新上传相关认定材料。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2)包头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好本校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学校要安排专人与认定机构做好工作对接,确保做到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能够按时办理证书,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

(二)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提前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在网报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申请者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使用手册”(可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申请者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者请选择包头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者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旗县区教育局。

申请者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三)网上确认

申请人在“申报提醒”步骤或“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的“查询报名信息”页面上传相关认定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审核。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上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扫描件;

(2)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但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的,上传有效期内的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正反面扫描件;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学籍信息通过验证的,无需提交学籍材料;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打印)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4)在包头市学习、工作和居住,持有有效期内包头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持有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包头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5)驻包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按照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者属于该驻包部队。

2.学历证明

(1)持国内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上传;未通过验证的,需上传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扫描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申请下载,具体查阅“学信网”);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者,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无需上传;系统未比对核验成功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申请者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需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选择包头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的申请者无需提供体检合格证明,认定机构将会统一与医院核查申请者体检结果。(选择其他认定机构的申请者可咨询所选认定机构或关注所选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信息。)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是包头市的申请认定人员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

(2)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非包头市的申请认定人员的无犯罪记录核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1号)文件中“《通办清单》涉及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要求执行。

(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者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确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者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四)体检

申请者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2)和《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照片粘贴页》(附件3)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将体检表和照片页一并交至医院,体检结果由医院统一交回包头市教育局。体检结果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审核结果中显示,如不合格,可电话联系体检医院进行咨询。

1.包头市教育局指定体检医院:国药北方医院

2.申请者需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3.因妊娠期申请者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可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交由市教育局存档。申请者妊娠结束后须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补检相关项目。后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凭体检合格证明到市教育局确认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超过期限视为自愿放弃。

(五)发放教师资格证

市教育局于2025年8月5日开始对符合认定条件申请者通过邮寄领取形式和现场领取形式发放《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

1.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一律通过现场领取的形式领取证书。申请人须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领取形式为“现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在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到包头市教育局401室领取。如需他人代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请同时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手写委托书。

2.其他社会人员: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其他社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领取形式。

(1)现场领取:申请人须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领取形式为“现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包头市教育局401室领取。如需他人代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请同时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手写委托书。

(2)邮寄领取:申请人须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领取形式为“邮寄领取”,同时准确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如因地址错误发生丢失,遗失责任自负。证书邮寄费用到付。

特别提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妥善保管,由申请者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五、补办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注意事项

(一)补办证书

证书发放单位是包头市教育局,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申请者,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如实准确填写有关内容。

补发换发2008年之前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小2寸白底照片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补发换发2008年之后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小2寸白底照片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于2025年6月3日7月25日(不包含周六日)工作时间交至包头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401室进行补发换发证书。

(二)补办申请表

凡由包头市教育局发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需要补办的申请者,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附件5)及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贴照片,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于2025年6月3日7月25日(不包含周六日)工作时间交至包头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401室进行补办。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者在同一年内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者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者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申请者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五)申请者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者自行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申请者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者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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