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政厅发布2025年度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学习安排!
01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云南省会计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专业科目)》(以下简称《科目指南》)(详见附件)执行。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02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九)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03
继续教育时间
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04
学分登记
(一)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市)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州(市)财政部门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审核上传培训人员信息,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统一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符合《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模块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