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9月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
1.自今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意见》提出,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
2.《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9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知对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相关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改进,满足广大参与者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多样化需求,增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
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三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其中,第一种情形意味着,对患重特大疾病的个人及其家庭来说,在急需用钱治病时可提前动用储备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3.9月起,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
其中,在养老生育领域,将对老龄人口或其子女购买的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服务,托育、辅助生育消费等进行补贴。
4.“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新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图文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