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问政江苏】;
“开车时嘴里叼了一支牙线棒,为何会被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这让无锡市民钱先生非常困惑,并质疑交警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合理性。
11月12日,问政江苏栏目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友讨论激烈。12日傍晚,记者从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获悉,经复核,原认定不当,已依法撤销。

交管部门:原认定不当,已依法撤销
钱先生告诉记者,今年8 月 25 日,他驾车途中将一支牙线棒叼在嘴里,被交通摄像头拍下,隔天他就收到了相关处罚信息,被认定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钱先生感到不解,“这样的处罚是不是‘一刀切’了?”

于是,他通过交管12123APP进行申诉。然而,得到的回复却是“嘴里叼牙线如果存在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
12日上午,问政江苏对此事报道后,当天傍晚,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予以了回应:经复核,当事人的行为未实质性影响到操作驾驶车辆,原认定确有不当。目前,已依法撤销,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同时,将进一步优化执法审核流程,提升对交通违法认定的精准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随后,记者进行了回访。钱先生告诉记者,交警已经联系了他。目前,违法行为记录已撤销。他对此事的处理情况表示满意。“我也会吸取本次经验教训,在以后开车过程中,一定会注意驾驶安全。”

律师:缺乏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教育引导优先原则
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旭辉表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对于“口叼牙线”是否属于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在进行解释认定时也需考虑合理性。
“驾驶人虽叼了牙线,但双手没有离开方向盘,正常驾驶,这种情况下的危险性程度与接打电话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此时予以警告的处罚在合理性上有待商榷,缺乏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教育引导优先原则。”吕旭辉坦言,该案件的处理情况也是给广大驾驶员提了个醒,警惕驾驶过程中可能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专家:不做类推认定,减少“看图说话”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惠天认为,行政处罚,哪怕是警告,也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如果没有能显示异常车况的证据链,仅凭“叼着物体”的静态照片下结论偏武断。
“抽烟驾车”之所以常被认定,是因为它往往伴随单手操作、打火、弹烟灰等一系列动作,危险性更直观;牙线棒是否具备同等风险,需个案判断,而非类推认定。
惠天建议,对“妨碍安全驾驶”的兜底条款列举化、分级化,把“高风险动作”与“低风险姿势”区分开,明确取证要点;推行先提醒、再处罚的阶梯式管理,对风险边界不清、尚无危害后果的轻微情形优先教育;对复发或与其他危险动作并发的,再从重处理;另外,强化说理式执法文书,说明“危险如何发生”的推理链,减少“看图说话”。
新华日报·问政江苏记者 蒋浩 叶柯雨